要根除孩子是父母私有财产的错误观念
近期便有着这样的一个报道,某幼儿园用“厌恶疗法”治疗自闭症儿童,对孩童进行虐待、打骂等伤害。而幼儿园方面对此心安理得,支撑他们的便是儿童父母的支持。当闻之此事的律师和广大民众想要起诉这些孩子的监护人时,却发现如何追究,找不到依据。被人戏称为“僵尸法条”空洞而无力。
出现僵尸法条在提醒我们需要改变。但究竟如何改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些概念。我国是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其中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诸如由于父母的虐待或忽视、或父母分居而必须确定儿童居住地点的特殊情况下,这种裁决可能有必要。”它便可以很清晰的告诉我们,所谓这样一种观念——子女是父母的私有产物,可以随意处置是完全错误的。儿童不是某个家庭的私有财产,属于整个社会。所以当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伤害时,法律应该作出规定,可以越过监护人来寻求法律的保护的。
未成年人该如何越过监护人来寻求法律的保护呢?当然未成年人自身的报案是其中一种。报案后又会遇到新问题,面对小孩的报案时,有关部门包括公安民警总不会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以家事为由而拒人于门外。而不是抱着认真调查处理的态度,及时加以制止。当然,街坊邻居和街道办等也不能当旁观者,他们的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让街坊邻居与街道办积极履行监督责任,发现家长虐待孩子,不能抱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态度,要积极制止,勇于举报。
法律应该规定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责任。对于上述家长或者监护人出现的行为,法律应该规定一个度,超过必要的度,就应该追究起责任。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的职责,法律应该能规定可以监护权转移。由社会来承担起监护职责。当然,父母对孩子打骂、嘲弄或者是虐待造成伤害的,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他们都是祖国的瑰宝,他们不完全属于一个家庭。所以,孩子的成长,确实离不开父母,更需要学校、社会的共同关心和支持。当父母犯错时,需要社会的监督以及公安机关给予监护人的纠正,这样,才能给孩子一片成长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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