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金盾一兵 于 2014-8-6 08:33 编辑 孔灵(化名)是海口某小区的业主,家住11楼的她因被电梯噪音烦扰多次投诉,但物业一直未解决。孔灵从2012年2月起便拒交水电、停车等物业费用,物业多次对孔灵家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业主和物业这一来一往终于闹上法庭。近日,法院判决孔灵向物业支付水电费、其他物业管理费及其滞纳金。2014年8月4日,海口中院二审认定双方均担责。
孔灵认为,电梯房的设置影响了自己的生活,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共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所以物业无权让她支付物业服务费用。而且,自己曾主动要求交纳水电费遭物业拒收。
物业公司则称,孔灵曾主动要求交纳水电费遭物业拒收一事不是事实,请求法院判决孔灵为自己恶意拖欠物业费等行为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孔灵向物业支付水电费12686.8元,其他物业管理费22438.6元,共35125.4元,并支付除水电费外其他费用的滞纳金。2014年8月4日,海口中院二审认定双方都违约均需担责。
以案释法
催缴物业管理费 不能擅停水电气
就此,本案承审法官庭后表示,孔灵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鉴于物业公司对孔灵家进行停水停电的行为也构成违约,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物业管理费是天经地义的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物业不能停水停电,所以物业公司在遇到业主的违约行为时,也不应该采取这种极端手段。
专家提醒,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常常发生,一是小区物业制度还不健全,二是物业往往忽略服务质量,当市民遇到物业的服务质量出现问题时,可与物业进行协商,如果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还可向其请求帮忙协调。如果大部分业主不满意物业的服务质量,还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重新选聘新的物业公司。业主与物业有难以调和的矛盾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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