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信息诈骗"爆表":打掉一茬又长一茬 手段不断升级

监狱警察 2015-5-20 1754

[backcolor=rgb(250, 250, 250)]
[float=left]2015年05月20日 07:43:07 来源: 经济参考报[/float]


[/backcolor]


赵乃育/绘
  “通讯信息诈骗案发量呈爆炸式增长,破案率低到不好意思说,大概不超过3个百分点。”中部某省刑侦总队重案支队负责人说。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通讯信息诈骗犯罪活动在我国愈演愈烈,发案数量剧增,发案地域遍及全国。2015年以来,部分地区此类犯罪发案率一度“爆表”,有关工作陷入“防不胜防、打不胜打、越打越多”的尴尬之境。而通讯信息诈骗泛滥成灾的背后,除了诈骗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极强之外,运营商的不作为更是难辞其咎。
  发案率再度“爆表” 真实数据远大于统计
  据了解,2008年以来,我国通讯信息诈骗发案数保持年均20%至30%的增速。2014年以来,在公安部门高压打击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有关整治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2014年全国通讯信息诈骗犯罪仍发案50余万起,比2013年多出约20万起。
  长期关注此类犯罪问题的全国人大代表陈伟才说,2014年我国通讯信息诈骗发案50余万起,受害人损失107亿元,比2013年分别上升67%和7%。
  在湖南省,2014年此类诈骗犯罪案件发案4600起,涉案金额1.4亿元,比2013年分别增长39%和27%。在广东省,2014年全年此类案件共发案5.44万起,同比增长24%。
  今年以来,部分地区此类犯罪发案率再度“爆表”。上海市公安局介绍,2015年1月1日至2月25日,上海市此类案件接报444起,同比上升76%。其中,既遂案件419起,同比上升89%;涉案金额逾7000万元,同比上升1260%。
  有基层公安民警对记者坦言,此类犯罪真实的发案数量或远大于现有统计,一方面,很多受害者因损失不致影响生活而未报案;另一方面,此类案件侦破面临技术、查证等诸多难题,受理案件的基层公安机关侦查手段有限,部分基层民警处于“小案不愿办,大案办不了”的窘境。有关受案、立案数据的背后还有不少隐性案件数据。
  诈骗手段不断升级 “打掉一茬又长一茬”
  当前通讯信息诈骗翻新速度极快,隐蔽性极强,部分犯罪分子已不再局限于使用“安全账户”等敏感词语,而是以“资金公正比对”、“银行卡升级”、“接收财政拨款后查证”等新词骗取信任,常常是一个骗术刚被公安部门摸清,新骗术又开始“行走江湖”。
  家住长沙芙蓉区的陈先生日前收到一条落款为“学校通讯部”的短信,“家长你好,您孩子在学校表现良好,老师总结学生各项表现资料,请安装查收签字,网址……”经过电话联系,老师告诉陈先生,学校并未向家长发送过类似短信。“如果不是及时联系确认,我肯定会点击那条短信上的链接。”陈先生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5月中旬以来,长沙市公安局“110”报警中心已陆续接到30多名市民群众报警、咨询,反映收到了此类诈骗短信。
  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表示,骗子利用广大家长关心孩子在校学习情况的心理,诱骗家长点击短信中所附的网址链接。一旦家长不慎点击,手机中将被植入“木马”程序,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导致手机绑定网银或者支付宝资金被盗取。
  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二支队支队长薛勇说,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许多诈骗分子把注意力聚焦到移动客户端上,伪装成“积分兑换”“银行账号异常”等形式的手机木马程序层出不穷。
  在广东电白、湖南双峰、福建安溪、广西宾阳等地,已逐步形成地域特征强、专业化水平高的犯罪群体。例如,广西宾阳县的诈骗团伙以“QQ诈骗”为主。2012年以来,宾阳县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把打击QQ诈骗作为重点工作,但当地的犯罪团伙就像割韭菜一样,“打掉一茬,又长一茬”。
  此外,拨打诈骗电话窝点、网络诈骗平台窝点、地下钱庄窝点往往藏匿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境外诈骗团伙窝点已由东南亚国家扩展到非洲、美洲。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5-05/20/127819932_14320800669901n.jpg
 运营商不作为 称成本高“不愿投钱”
  多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警方人士表示,运营商完全有能力通过技术手段解决多数安全漏洞,但是这些问题一直以来没有得到重视。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运营商的不作为给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近年来,我国逾九成通讯信息诈骗案件是通过改号电话实施的。众多诈骗团伙租用境外服务器,将网络改号软件连接到服务器上,以此虚拟国家机关来电,骗取人们信任,给受害者造成严重损失。
  2014年3月,郑州某公司财务经理张女士,遭遇了冒充上海公检法的境外改号电话诈骗,分两次将个人和公司资金共3866万元转到所谓“安全账户”。
  该案团伙随即将赃款从2个账户均分到大陆17家银行的3607张银行卡上,并雇佣5个取款团伙在台湾历时20个小时疯狂取现。
  事后追查发现,张女士在当日13点50分开始汇款,13点51分台湾一方的犯罪嫌疑人就开始取款。与此相比,公安机关若要冻结受害人汇款的账户,必须耗时数日甚至一周办理有关手续,此时受害人账户资金早被取光。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陈宗庆说,根据相关规定,境外拨打到境内的电话应通过国际关口局,这一环节筛选、过滤等监管程序严格,且收费较高。但不法分子往往与国内一些网络公司人员勾结,通过境内外服务器链接直接进入国内服务器,并通过中继网关数据转换,再进入三大运营商通信网络,从而绕过国际关口局这道“马奇诺防线”。
  通过“改号软件”实施诈骗,最终离不开境内运营商通道。福州、泉州等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办案民警认为,运营商对此类犯罪背后暴露的通讯安全漏洞没有足够重视,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常有运营商负责人称“这是行业规则问题,企业无法改变。监管成本太高,不愿投入这笔钱”,有的则干脆称“对这类电话无法监管”。多地民警一致认为,由于运营商拦截不力,能够虚拟任意号码的网络电话仍处于无人监管状态。
  此外,近年来通讯运营商开通众多新业务,但其中很多新业务存在把关不严的情况,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2014年,内蒙古包头警方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警方查找到了作案“小灵通”号码登记所用的身份证号码,并发现以该身份证信息登记绑定的“小灵通”号码多达几十个,但铁通公司却称无法提供办理此业务的具体业务员信息,也无法提供登记注册人的详细信息,导致案件无法继续深查。
  更为严重的是,目前一些运营商开始使用IMS 技术系统(IP多媒体子系统技术),陈宗庆说:“通过网关查询涉案电话信息接入端口,进而查找犯罪嫌疑人信息是公安机关重要侦查手段,而IMS系统技术实现了无网关接入,通讯信息发起方无法查询。今年以来,泉州地区已经出现这一技术系统被通讯信息诈骗团伙利用作案的情况,公安机关无法找到诈骗电话通信来源,极大增加了破案难度。”
  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相关负责人说:“这些年来通讯业的发展一直走的是‘先主动开发应用,后被动增补监管’的道路,运营商为抢占市场,往往是在没有配套安全监管措施的情况下就推出相关技术系统,‘出了大事再监管’的心态在运营商中较为普遍。”
 多部门协作不畅 眼睁睁看赃款被取走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副总队长王铁峰等多位公安部门负责人表示,打击防范通讯信息诈骗犯罪,离不开通信运营商、各大银行的支持。但在此过程中,由于公安机关、运营商、银行三者之间没有建立完善、规范的合作机制和具体流程,为打击此类犯罪带来诸多困扰。
  包头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侵财大队大队长康体俊说:“通讯信息诈骗案件比较复杂,办案民警掌握很多线索和初步证据,运营商的技术人员掌握专业技术,两者很需要沟通。”
  然而,一些基层民警说,与通讯运营商的沟通中频频遭遇“土政策”,办案民警经常被告知:“只接待技侦部门,不接待刑侦部门。”对此,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侵财支队副支队长韩来风说:“技侦部门只在地市级以上公安部门配备,而出去办案的还是县区一级的民警多,不可能每个出去的办案小组都带上所属地市公安部门的技侦民警。”
  韩来风说,2014年7月,内蒙古在全自治区范围内集中开展通讯信息诈骗犯罪打击工作之后,派专人将汇总的涉案账号带到北京与各大银行总行进行查证。但银行负责相关工作的人员很少,业务量却很大,很多地方的答复最快需一个星期,有的要半个月,案件侦查几乎寸步难行。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大案处反诈科科长朱嘉伟说,省公安厅只能和省级或省级以下的单位进行商谈,基层很多困难都没有办法解决,比如银行卡转账的跨省操作都归上面管,下面推不动。
  招商银行华东地区一位分行监察保卫部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银监会和央行尚没有一套具体、明确的针对防堵通讯信息诈骗赃款转移的操作流程。多位基层银行员工告诉记者:“因缺乏国家主管部门明确依据,很多银行害怕承担业务风险,不敢对涉及通讯信息诈骗案件的账户进行及时冻结、止付,通常眼睁睁看着赃款被犯罪分子取走,对此我们实在无能为力。”
  多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指出,必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规范银行和通讯部门相关监督机制缺失问题。要通过立法手段明确银行和通讯部门在维护金融和信息安全工作中的义务,对于因自身产品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怠于履行安全监管、源头防范义务,而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犯罪,导致群众损失,必须要追究银行和运营商责任,并赔偿损失。
  专家表示,通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首要任务是承担起修改和完善通讯运营商业务规则的责任。应加强对通讯运营商的监督管理,并对违规者依法重罚,及时向社会曝光,借助多方力量规范运营商行为。
  长期关注通讯信息诈骗犯罪的深圳律师麻根生认为,如果通讯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改号电话的相关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运营商就必须遵守,一旦其未能有效拦截境外改号电话,致使诈骗分子利用合法通信传输规则行骗,并导致受害人损失的,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均由记者任鹏飞、刘良恒、邓中豪、郑良、刘懿德、扶庆、毛伟豪、朱翃、沈洋采写)






最新回复 (1)
全部楼主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