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致121死火灾案一审宣判 涉事董事长获刑9年

不简单 2014-12-28 840

[p=28, null, center][backcolor=rgb(58, 62, 71)] 2013年6月,吉林德惠宝源丰公司发生特大火灾。[/backcolor][/p][p=28, null, left][backcolor=rgb(58, 62, 71)]  2014年12月26日,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二道区人民法院分别对德惠宝源丰公司特大火灾系列案件一审公开宣判。[/backcolor][/p][p=28, null, left][backcolor=rgb(58, 62, 71)]  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人贾玉山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润管理公司退休职工被告人刘升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原铁岭瑞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告人王大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原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兴工程管理公司经理被告人刘振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新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原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玉申、综合办公室主任姚改政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backcolor][/p][p=28, null, left][backcolor=rgb(58, 62, 71)]  朝阳区人民法院还以玩忽职守罪对负有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项目审查以及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原吉林省德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刘树伟、原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城乡建设管理分局局长宋立民、原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站负责人李云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和三年,以玩忽职守罪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的原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镇长刘真祥免予刑事处罚。[/backcolor][/p][p=28, null, left][backcolor=rgb(58, 62, 71)]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吕彦东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兼任建审员刘贵财有期徒刑五年,判处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验收员高伟有期徒刑四年,以玩忽职守罪,对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内勤兼防火监督员兰天免予刑事处罚;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原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镇派出所所长赵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处原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镇派出所民警孙中光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原德惠市公安分局米沙子镇派出所民警冯天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backcolor][/p][p=28, null, left][backcolor=rgb(58, 62, 71)]  2013年6月3日6时10分,位于吉林省德惠市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经事故调查组确认,此次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4月9日至11日,上述案件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二道区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公开开庭审理。[/backcolo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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