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来法国別墅追缴遇阻:因中国反洗钱调查薄弱

监狱警察 2014-12-1 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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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at=left]2014年12月01日 20:00
来源:财经网[/flo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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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法国别墅(资料图)
核心提示:2014年,内地启动多项海外追逃追赃行动,反腐高压态势下,国际追逃追赃的大网在悄然密织高调收紧。追逃工作人员以薄熙来案举例,其资产处理方式是洗钱,中国的反洗钱调查薄弱,很难在境外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这些资产。薄熙来被认定用受贿所得赃款购买的法国别墅,法院判决称会对此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不过一直没有下文。媒体称目前海外追逃中级别最高者是云南省原省委书记高严,外逃嫌犯自首期限今日(12月1日)到期,高严仍未归案。
原标题:全球追捕外逃官员
过去数年,对在逃嫌犯展开国际追逃追赃是中国相关部门的重要内容之一,又以追逃涉嫌职务犯罪的官员更为紧急和棘手。2014年年初,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不能让国外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追回来绳之以法。
中国境外追逃追赃为何如此紧迫?外逃人员都有谁,逃向何处?国际追逃追赃并非易事,存在哪些技术难题,有哪些制度因素的牵绊,又可以如何解决?
——编者
文|本刊记者王丽娜李恩树蔡婷贻张舟逸
正厅级官员宋士合,是公开案例中从美国成功遣返的两名官员之一。七年前,这位原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回国受审时,拿出忏悔书,讲述潜逃13年的生活,称“美国不是天堂”,还告诫逃亡贪官们早日迷途知返。
过去数年,对在逃嫌犯展开国际追逃追赃是中国相关部门的重要内容之一,又以追逃涉嫌职务犯罪的官员较为紧急和棘手。2014年年初,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不能让国外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追回来绳之以法。决心可见。
反腐高压态势下,国际追逃追赃的大网在悄然密织,近日高调收紧。公安部、最高检先后分别启动针对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的国际追逃追赃行动。随后,“两高”及有关部门发出督促这些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以公安部今年7月22日启动的专项行动“猎狐2014”为例,截至11月23日,行动开展4月有余,已从57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劝返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318名。其中,缉捕169名,劝返149名,涉案金额千万以上的88名,派出的60余个境外缉捕组无一失手。
同时,今年10月10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成立,由强势反腐的中央纪委承担具体工作,参与成员囊括“两高”、外交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负责人,将推动建立追逃追赃国际合作网络、组织重点个案追逃追赃、研究反腐败追逃追赃措施和计划等。
反腐追贪的国际共识也已达成。在11月初于北京召开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会议上,第一个由中国主导起草的国际反腐败宣言《北京反腐败宣言》获得通过,这意味着,APEC成员将携手铲除亚太地区“腐败避风港”,联合反腐是大势所趋。《北京反腐败宣言》中,成员各方承诺“通过引渡、司法协助、追回腐败所得等手段”消除腐败,并“考虑在本经济体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更加灵活的手段追回腐败所得”。
可以预见,官员外逃的生存空间将越来越窄,更多的官员也将梦断境外逃亡之路。
美国、加拿大被认为是较多外逃官员的目的地。“我们致力于不让美国成为任何窃国大盗获利的天堂。”美国司法部发言人皮特·卡尔(Peter Carr)对《财经》记者说。两国的相关人士受访时均表示愿意深化与中方的合作。
中国境外追逃追赃为何如此紧迫?外逃人员都有谁,逃向何处?国际追逃追赃并非易事,存在哪些技术难题,有哪些制度因素的牵绊,又可以如何解决?
“特别”行动
最高检和公安部的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背后都离不开中央纪委的支持与协调。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成立后,更多的工作在陆续进行
对公职人员集中开展国际追逃追赃的大网已经撒开。2014年9月26日,最高检部署为期半年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曹建明检察长强调,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追逃追赃的主要方向和重点对象。
中国各地检察院随之跟进,从黑龙江、浙江、江苏、广东潮州等省市检察院的公开信息可梳理出大致方案:首先,摸排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名单,建设在逃人员数据库。长期以来,不乏研究人员和媒体估算在逃官员的数量,但官方从未公开发布相关数据。
其次,逐案落实专人负责的办案责任制,并根据案情制定工作方案。其中部分地方甚至对每宗案件确定办案领导、办案人员、办案预案。同时,加强与公安、银行、通讯等部门协调配合、交换信息。一旦确定人员出逃境外,对符合逮捕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面向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报(缉)”。
其中,黑龙江省检察院计划今年10月底前,各市分院全面摸清本辖区立案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潜逃境外的情况,确定重点追逃名单和拟提出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件名单。10月和11月,将督促检查省院交办的案件办理情况。其目标是实现境外追逃有突破,境内现有积案清理10%以上,新发生的潜逃案件抓获率达30%以上。
同是专项行动,最高检的部署方案与公安部“猎狐2014”有类似之处。“猎狐2014”4个月缉捕劝返318人,远超过去年全年抓获的151人。公安经侦部门立案管辖的经济犯罪主要是集资诈骗、票据诈骗、金融诈骗,以及公司、企业人员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
公安部“猎狐2014”行动办负责人、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刘冬对《财经》记者称,专项行动自今年4月开始准备,7月22日启动,之所以在短期内有突破,可归纳为“以我为主、快速反应、主动出击、情报导捕”的机制。
“以我为主、主动出击”是指派工作组到有关国家、地区开展工作。“过去有案件需要协助,我们给相关国家发出请求,但对方如何处理、轻重缓急我们不知道。现在,以我方为主,带着新鲜的线索追出去,到相关国家去,在当地警方配合下开展追捕。在工作中,我们会根据掌握的动态情报积极引导他们。”刘冬说。
在办案方式上,公安部行动办实行“一人一档、一案一策”。如案件情况紧急,启动绿色通道。一般先由地方汇报其辖区内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案件,公安部第一时间通过相关部门查找嫌疑人踪迹。一旦确定了嫌疑人的大致逃跑路线,在沿线国家都会部署查缉。
在行动办对案件综合甄别后,则由公安部专项行动办人员和地方办案人员组成行动小组,根据嫌疑人的信息制定追逃策略。与嫌犯所在国警方或移民部门沟通后,即刻派出行动组配合当地执法部门开展工作,移交程序完成后由行动组将嫌犯押解回国。
即便是最后程序的押解,也并非易事。一线办案人员郝言(化名)说,有些国家要求迅速押解,限时24小时完成,必须做好预案并及时应对突发。
境外追逃“突发情况千奇百怪”。近日,另一位办案人员林坤(化名)从南美成功追回一名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在和当地移民局办完交接手续后,正待登机时状况频出。国外一家航空公司以机票超售为由拒绝他们登机,改签下一航班后还是未能成功登机,不得已改签次日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中间颇费周折。这位办案人员称,事先方案越具体越好,和当地如何沟通、沿途可能遇到的问题、线路安排都要周密部署,临时更改相当麻烦。
最高检和公安部的专项行动,背后都离不开中央纪委的支持与协调。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成立后,更多的工作在陆续进行。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称,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包括建立动态的外逃人员数据库,及时掌握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外逃情况,加强国际合作、健全法律法规和关口前移等,控制外逃党员和公职人员。
“经济犯罪形势近年来高位运行,但并没有出现大规模的外逃现象,而是缓步趋升。”刘冬称。
谁在逃、逃向哪
在《财经》搜集的48名外逃的国家工作人员中,18人来自党政机关、事业单位,14人来自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人员,有15人服务于金融机构且以银行为主。级别最高者是云南省原省委书记高严
据统计,此次公安部缉捕劝返的318名嫌疑人中,被劝返者约47%,约有半数涉嫌合同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等犯罪。
在外逃人员中,公众更加关注公职人员即官员的外逃及缉捕情况。目前,最高检还未公布此次专项行动的“战果”。此前的公开数据显示,2012年至2014年6月,检察机关从境外缉捕归案职务犯罪嫌疑人28人。
有名可查的最早外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是陈新国,他是原中国进出口公司武汉分公司保成路商场经理。最高检在1991年的工作报告中称,“值得严重注意的是,不少重大案件的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出卖国家经济情报,策划携款潜逃。”其中广东省已有200多名严重的贪污、受贿罪犯作案后外逃,已追捕回80多人。报告称,这类案件在内地也有,如陈新国贪污200多万元后携款潜逃国外。
三年后,最高检的工作报告称,“近年来,贪污贿赂等犯罪分子携款潜逃情况突出,有的犯罪分子备有多国护照,把巨款存到国外境外,犯罪得逞或罪行败露后就外逃。”
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原巡视员、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黄风对《财经》记者称,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是相当长时期的现象,很难具体划定最早起始年限。在没有签署引渡协议、司法协助条约时,“对这类问题一筹莫展,曾经一度饱受困扰。”
中国逐渐建立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机制是在近30年内。“上世纪80年代末期、90年代初陆续签署刑事司法协助、引渡条约等,才获得境外追逃追赃的法律手段。”黄风称。
《财经》记者梳理了公开信息可查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外逃个案,共涉及83人。其中,48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金融机构人员),除4人信息缺失严重外,另31人涉及经济犯罪。
分析其中20名有诱因可查的国家工作人员案例,其中15人系因得知被举报、利益相关人被查、被办案部门谈话或调查后外逃,另5人因借款、赌博、炒股无法偿还而外逃。
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陆群分析,国家工作人员在逃或“失联”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担心贪腐问题暴露而逃之夭夭;另一种是因违规经商、参与赌博等导致债台高筑,无法还债而脱离工作岗位不知所踪。外逃的途径则有多种,如利用事先准备的假身份证、假护照跑到国(境)外,有人是利用出外访问、考察之机滞留国(境)外不归,有人是请休假期因私出国(境)不归。
目前,中国境外追逃的途径有四:引渡、移民法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其中引渡程序最为繁琐、周期长。
在48名国家工作人员案例中,有20人查不到缉拿归国的信息,1人因癌症亡命美国,另外27人被缉捕归国的时间主要集中在2000年后(含2000年),在2000年前归国的仅有3例。
中国与俄罗斯和蒙古国签订引渡条约较早,分别在1995年和1997年。中国分别从两国引渡的首例职务犯罪嫌疑人,出逃时间都在1998年,但成功引渡各耗时四年和两年,可见国际司法合作的复杂、引渡程序的繁琐。
黄风曾参与40余项中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等谈判及有关文本的准备,并参与办理一些案件的国际司法合作事务。他称,近年来中央对境外追逃追赃较为重视,反腐力度加强后,对职务犯罪的追逃追赃更是反腐的重要一部分。
“中央纪委起主导作用,其从2002年起把追逃追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主要进行有关的法制建设和个案协调。”黄风介绍。法制建设方面,当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5年生效)处于酝酿、起草阶段,中国要加入就涉及有关制度的对接问题,因此中央纪委牵头,联合“两高”、公安部等开始进行法制建设和相关改革,比如刑法、刑诉法的修改与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等签订;个案协调则是因在引渡的案件中被请求国会提出判刑的要求,必须有专门机构协调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
2005年和2007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分别建立境外缉捕和防止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的联络协调机制,办公室均设在中央纪委。
黄风把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外逃的人群分为五类:第一类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第二类是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第三类是混合所有制、股份制等企业经营与管理人员;第四类是民营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人员;第五类是私人。
“私人、企业类人员多是在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后携款潜逃。”黄风认为,后三类人因流动性大难以统计具体数字,但第一类和第二类的数据易于统计且是追逃追赃的重点对象。
在《财经》搜集的48名外逃的国家工作人员中,有18人来自党政机关、事业单位,14人来自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人员,有15人服务于金融机构且以银行为主。其中有明确信息可查的、厅级以上干部为13人,级别最高者是云南省原省委书记高严。
黄风介绍,国家工作人员一般外逃到发达国家,仓促、临时逃跑的则多选择周边国家。
统计显示,在有逃向信息的45名国家工作人员中,有10人流窜至两地及以上,逃至发达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新西兰的共有30人次,逃往中国近邻国家和地区如泰国、柬埔寨、菲律宾、缅甸、俄罗斯、日本、蒙古、香港的有21人次。
与此对应,经济犯罪的外逃者选择前述发达国家的有13人次,选择前述近邻国家的有15人次,还有人出逃非洲。
其实,公开信息可查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外逃和追逃个案仅是少量。公安部曾发布,2008年至“猎狐2014”行动前,先后从5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功追回810余名经济犯罪嫌疑人。
最高检自2003年的历年工作报告,向社会回应了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捕情况,但未细分有多少人是从境外缉捕归案。报告显示,自2000年开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追逃行动,自2002年底共捕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5115名,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20多亿元。2003年至2007年,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4547名,追缴赃款赃物244.8亿多元。随后五年,职务犯罪追逃和追赃分别增长37%和126%。2013年,追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62人,追赃101.4亿元。
因此,2003年至2013年间11年的数据显示,平均每年抓获的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约1048人。对比2012年至2014年6月两年半内,检察机关从境外缉捕归案职务犯罪嫌疑人28名来看,如不考虑境内、境外在逃的比例,可知上述数字中境外追逃追赃的比例极小。
境外追逃的障碍
中国的反洗钱调查是一个薄弱环节,在资产转移取证方面能力有待提高,因此很难在境外相关的诉讼程序中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这些资产
境外追逃追赃难在哪里?外逃官员的追捕追赃是否更加特殊?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被认为是外逃的首选地。公开信息可查,中国从美国成功遣返的共有2例,分别是中国银行(3.37, 0.04, 1.20%)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和原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宋士合,两人均在美国逃亡13年。
中国和美国有长期的司法合作。1998年,双方成立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并下设反腐败工作、刑事司法协助专业组等。该小组中方的参与部门有司法部、外交部、公安部等,美方的参与部门有美国司法部、国务院、国土安全等。2000年,双方签订中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皮特·卡尔对《财经》表示,通过该小组,中美双方每年都定期商讨司法协助、执法等事项,商讨内容包括在对方国家逃犯的情况。下次会议将于2014年12月在北京举行。
美国司法部犯罪司外国贪腐局前助理局长艾德门兹(Nathaniel Edmonds)称,中美合作的主要障碍在于中方的证据、材料与美方标准尚有差距和未签署引渡条约。美国可藉由移民法规将非法入境的人士遣返,但很多官员是通过合法途径进入或滞留美国,除非中方提供特定人士非法入美的具体材料,如申请绿卡时提供虚假信息等。
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列明了15项请求协助包括的必要和可能的形式和内容,如关于侦查、起诉或诉讼的事项及性质说明;证据、资料或其他协助的目的和相关性;任何被取证人员的姓名、性别、职业和所在地的资料;需搜查的地点或人员的准确说明等。
另一位受访的现任官员则表示,美国司法部门每天收到不少来自各国的请求,再依要求转给相关部门,如果表述不清楚或不符合标准,请求就会被搁置一边。此外,中国还会对一些案件的信息有所保留。不过,最近中美两国加强了沟通,且经过以往长期的接触与合作,“中国对于如何提出请求足以促使美国采取行动更有经验”,近来双方合作的案例已越来越多。
在相关技术细节上,中国的一名办案人员称,由于很多案件来自基层,他们对国际司法协作和不同国家的具体标准欠缺经验,在准备、翻译所需证据和材料方面不太熟练,在请求国际协助时还必须再重新编排、审核,“所需的工作量非常大,翻译材料逐字修改。”另外,有些嫌疑人出逃后,办案单位难以短时间内有效取证。
加拿大驻华大使赵朴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也谈到了与中国合作时遇到的案件延宕问题:“一个困扰是,现在大部分案件很难很快找出都有哪些人卷入其中。因而,在我们得等到协助请求称某人被卷入一些犯罪事件时。要得到结果总是会有数年的延迟。”
曾参加过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有关会议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称,国际追逃追赃是近年会上的重要议题,“外逃人员和赃款多是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双方诉求有很大不同,每次开会发展中国家都会提出很多问题。”
他认为,贪官追逃追赃之所以困难,还与中国过去的反腐体制有关。涉及党员的违纪违法,先由党内审查再移交司法机关,而不少官员外逃发生在听到风声或纪委人员刚与其谈话后,有些甚至还未案发。贿赂犯罪通常比较隐秘,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也不完善,“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很难立案或查实案情,纪委材料又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国际司法协助,还需考虑双方法律制度、文化背景等差异,在长期交流合作中深化。
以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犯赖昌星案为例,中国从加拿大遣返赖昌星共耗时12年,虽然加方在2000年就对赖下达离境令,但他还是又“赖”了11年,申请“政治避难”、暂缓执行遣返和遣返前风险评估等,用尽法律程序。因此,申请避难和担心酷刑风险也会成为一些外逃官员提出的抗辩理由。
对此,赵朴称,加拿大重视移民,“我们对移交外国公民是慎重的,包括中国公民。”每一个在加被要求移送出境的人,都享有适用法律抗辩的权利,这意味着一些人会使用所有的法律工具作抗辩。这时候请求方提供最佳的证据与抗辩证据抗衡,就显得非常重要。也因此,对一些复杂案件,驱逐和移送相关人会需要很长时间。但一旦签发移送令,加拿大边境服务机构会立刻执行移送,“这些案件享有最高优先权,特别当一些案件涉及到国家安全、有组织犯罪等。”
中国近年也在探索境外追逃的途径,如替代引渡的异地追诉和劝返。黄风称,美国也愿意和重视通过替代措施合作,余振东案就采取了异地追诉的方式,中国向美国提供了余振东犯罪的大量材料,同时也对余振东做了一些工作,最后他考虑到在美国可能面临的长期服刑,自愿选择被遣返回国。
境外追赃则更加复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虽有专门的框架性规定,但实际操作还需请求国自己摸索和积累经验。
艾德门兹称,请求方需要证明资产来源非法,并且和流向美国的资产是同一款项,经美国的司法系统认可后才能扣押、没收。这些财物来自不同账户和所有人、流经多个国家,“现在洗钱的空壳公司又很多,证明起来非常困难。一般而言,美国的办案机关在追查这类财物前,手上就有很多证据,但中国的一些案例通常并非如此。”
“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的方式越来越隐秘和高科技,现在主要是通过洗钱的方式,比如签订虚假贸易合同、在境外注册离岸公司、利用境外博彩业贷款等,靠一般的银行账户洗钱已经不能满足转移大额资产的需求。”黄风举例,在余振东案和薄熙来案中,一些资产的处理方式就是洗钱。“但中国的反洗钱调查恰恰是一个薄弱环节,在资产转移取证方面能力有待提高,因此很难在境外相关的诉讼程序中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这些资产。”
赵朴称,如果当事人很擅长隐藏或者转移资产,难以发现和识别非法财产是现实问题,确实需要关键证据,还经常遇到嫌疑人在加拿大,但财产在其他国家的情况。“我希望我们能与中国权威机关建立更深层的联系和合作,因为其中大多的调查需要由中国来做出。”
国际合作的未来空间
在境外追赃上,近期中国或将有重大突破。去年,中国和加拿大已就返还财物和分享被没收资产协定达成一致,并草签了协定。同时,中国正在探索更多的法律途径
美国洛杉矶核桃市皮埃尔路688号是一座别墅,占地4800平方米,为2002年11月27日由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和妻子王兴耗资86万美元购买。这座别墅住宅居住面积约380平方米,共有五个卧房、五个浴室和三个车库。在山西晋城女商人丁书苗案发后,2011年2月,这幢住宅屋主变更为王兴一人。今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张曙光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栋别墅能否追缴回来,成为外界关心的话题。
成为焦点的还有薄熙来被认定用受贿所得赃款购买的位于法国嘎纳松树大道7号的枫丹·圣乔治别墅,法院判决称会对此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不过一直没有下文。
在境外追赃上,近期中国或将有重大突破。去年,中国和加拿大已就返还财物和分享被没收资产协定达成一致,并草签了协定。
“加方立场希望保护移民的多样性,但我们也不想被看成是所有罪犯寻找的目的地。加拿大政府也没有任何意愿想要将那些需要被追回的腐败官员和不法商人的财产留在加拿大,我们非常希望这个协定能够生效。”赵朴说。
“我们预期双边正式的签字仪式将在近期发生。这是中国就此签订的第一个专门合作协定,中国可将此作为模板总结到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中。这对反腐、中国的国际合作将是一个重大信号。一旦协定公布,我希望这会使得腐败官员在转移资产时有所退缩。”赵朴称,中加两国在不断加强合作,近年来中方经验变得更加丰富,能更好理解加方所需要的充足证据。从2008年起,加方已经遣返了2472名中国人士回国,其中206名是中国通缉的要犯。
赵朴透露,追赃的一个挑战是发现和识别非法财产,这份协定将覆盖所有可识别的财产。作为请求方,需要做大量调查,提供能证明非法资产的关键证据。在返还财产方面,加方希望的是中国法院发出的没收令,使其能据此对该财产实行没收。协定还包括可预计财产的分担,比如说需要扣除被请求方为此进行侦查、起诉等发生的费用。
同时,中国正在探索更多的法律途径。2014年8月29日,“海外追赃第一案”在江西上饶市中级法院开审。检方指控,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先后多次骗取基建专项资金9400万元,并将其中的2953万余元转至新加坡。李华波涉嫌贪污犯罪,逃匿一年后不能到案,因此依法提请法院没收其违法所得2953万元并追缴其他涉案财产。
该案得益于2013年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其中专门增设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针对的即是贪污贿赂、恐怖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一年以上不能到案或死亡的情况,检察院可据此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程雷解释,此项立法的原意是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有关精神,并回应中国面临的贪官外逃、贪官自杀的社会现象,“立法讨论时,很多人都提到了外逃贪官转移资产的问题。”“特别没收程序”适用于逃匿一年以上的情况,法院受理申请后还应有六个月的公示期,可以相信陆续会有更多此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这也是最高检在部署追逃追赃时强调的一点。
透明国际东亚及南亚地区事务高级主任廖燃则建议,中国应多探索追逃、追赃的方法,不仅限于刑法手段,还要多采用通过境外民事诉讼追回资产,“这种方式在国外比较容易被接受。”
赵朴还建议,中国可以采取措施察觉、预防官员外逃,并采取更多行动预防资产转移。
对此,黄风认为应该强化、完善中国的反洗钱立法和监管制度。一是将反洗钱的义务从传统金融机构扩展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房地产商等;二是完善立法漏洞。中国的洗钱罪通常限定于“协助”上游犯罪人掩盖、转移犯罪收益的行为,但贪污受贿者本人通过洗钱方式向外转移资产却不被单独定罪,也因此出现了一些贪污贿赂罪犯存在洗钱行为但未定罪的情况。另外,隐瞒境外存款罪也基本被虚置。实践中,被告人会抗辩称是他人帮忙转移资产自己并不知情等,取证和认定都存在困难,解决不了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的问题,当务之急是确定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罪。
目前,境外追逃追赃的国际环境利好。今年8月召开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反腐败系列会议,通过了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职权范围文件,旨在加强以追逃追赃为重点的个案合作、经验分享和能力建设。至今年9月,中方已与63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引渡和移管被判刑人等条约,此外中国还在加快推进中德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谈判。
《北京反腐败宣言》也再次重申,要将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建成一个亚太地区反腐败与执法机构间分享信息与交流经验、技术的非正式合作机制,为侦测、调查并起诉腐败、贿赂、洗钱与非法贸易提供便利。“加强腐败官员及其非法所得跨境活动相关的信息共享,以最大限度打击腐败、贿赂与非法资金流动。”
11月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日前正式运行。据该网站,执法合作网络的主席由当年APEC反腐败工作组主席担任,设秘书处,有80人左右的执法人员。这一机制的反腐效果如何,值得期待。
在此之前,今年5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34个成员国,以及中国、巴西、新加坡等13个国家在OECD年度财长会议上共同签署了《税务事项信息自动交换宣言》,承诺执行OECD制定的“银行间信息自动交换新标准”。
黄风认为,这一标准主要是对资产国际流通起到税务监管的作用,作为一项行政协议,适用于在行政层面上相互交换情报,按照国际规则这些情况只能用于协定所确定的目的。这些信息也可以给刑事调查和司法协助提供线索。
他建议,中国的反洗钱机关、税务监管、财政机关、司法机关需要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制,而不是让有些信息只在职能部门掌握,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调查、侦查不起作用。
对于当下正在进行的强势反腐,程雷还建议将反腐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推进中国的反腐体制机制改革,以便更好的开展国际合作。
另外,程雷建议改革中国诉讼制度中的立案审查制度。该制度吸收了苏联的经验,程序比较僵硬,当时的立法原意是防止把无辜的人卷入刑事司法程序,过滤掉不需要进入刑事程序的小案件,通过训诫、教育、行政处罚等方式处理。但现在多数国家都采用登记制度,只要有举报、报警,不论事情大小,侦查机关就应登记然后核实,所谓的入口宽但筛查严。中国的立案审查带来的问题是,“刑事立案需要先审查是否够定罪标准,但不立案就不能进行更多的调查和核实工作,这是矛盾之处。”
“总之,中国和西方国家合作,尤其是欧美国家,让对方对中国没有成见或误解,最终就是不断推进法治,尤其是刑事法律制度。实际上中国也在这样做。”黄风一直提倡减少非暴力经济犯罪的死刑。
变化正在进行中。目前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集资诈骗、走私假币等九个罪名的死刑,大部分是经济犯罪。
本刊记者张玉学,实习生吴获对本文亦有贡献http://img.ifeng.com/page/Logo.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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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复 (5)
全部楼主
  • 名扬滨苏 2014-12-2
    2
    先坐沙发!!!!!怎么没有人来走动啊!
  • 名扬滨苏 2014-12-2
    3
    各国的法律规定也许与国情有关,与中国不一样!看来去国外执行中国人的财产不动产等事项有点难!
  • 猛虎1 2014-12-2
    4
    与西方国家开展国际合作--------任重道远!
  • 名扬滨苏 2014-12-2
    5
    Quote猛虎1 发表于 2014-12-2 11:28
    与西方国家开展国际合作--------任重道远!


    是啊由于国情、风俗、法律的规定不一样!因此有许多工作要开展!!不是一日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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