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外逃
2014年7月22日,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从即日起至年底,集中开展“猎狐2014”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10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四部门联合发布通告,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一系列重拳,让“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这一群体再次成为公众视线的焦点:他们如何出逃?都逃到了哪里?何时会落入法网?
西方发达国家:
43%
美国、
加拿大和
澳大利亚,往往被并称为中国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首选目的地。一方面,这三国是传统移民国家,同时生活质量以及教育水平等均有很大吸引力;而另一方面,我国与这些国家在司法合作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但是,近几年随着中国与加拿大、美国等国在打击跨国经济犯罪、司法协助上合作的不断深入,原先外逃经济犯这一最为理想的外逃路径在不断收紧。
逃往这些国家的,往往都是涉案金额巨大、身份较高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因为如果没有足够的金钱和关系,在这些国家生存下去难度很高。
拉美、非洲、东欧等:
15%
这些国家消费水平相对较低,管理宽松,
法律制度一般不太健全,往往会成为涉案相对较少或者地位稍低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目的地。
周边国家:
29%
如
俄罗斯、缅甸、
泰国、
马来西亚等,这些国家与我国临近,比较容易偷渡。选择这些国家的很多为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或者没有足够能力远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
离岸金融中心等:
13%
相当一些经济犯罪嫌疑人利用香港作为世界航空中心的便利,凭借“香港居民前往英联邦国家实行落地签证”的便利,以香港作为跳板再逃往其他国家。
此外,还有许多经济犯罪嫌疑人选择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萨摩亚、百慕大等离岸金融中心或一些偏远岛国。
经济犯罪人员有多少逃亡境外?
目前,“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的数量以及涉案金额,因调查截止日期以及统计口径,有许多个不同的版本。
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有500多人,涉案金额逾700亿元。
—公安部2004年统计资料
近30年4000官员外逃。
1988年~2002年间,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
外逃官员保守估计有万名,人均携带金额不少于1亿元。
第一步 家属先行
为什么我们认为“裸官”危害大?因为多数腐败分子在出逃前都会将家属、情人移居境外,并购置如不动产、汽车等海外资产。为了令其家属融入当地社会,腐败分子往往令其家属,尤其是子女在当地留学或求职,或在当地为其家属开立公司。一些部分腐败分子家属在海外的奢
华生活,更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样本:“裸官”外逃前给纪检部门留信
2006年6月,涉案金额高达亿元的
福建省原工商局局长周金伙,在被中纪委“双规”前夕出逃。外逃前,他还在自己办公桌上放了一封信,告诉纪检部门远走高飞了,不要再费劲找他。
而周金伙之妻早已移居美国,并有美国绿卡,为其生育一子的情妇也早已移居香港。
第二步 准备证件
现代社会离开了证件寸步难行。为了顺利出入国境,外逃腐败分子往往先准备有关出入境证件,还常常使用假身份证办理真护照—这样,
海关就难以真实记录其出入境活动。
而且在海外,外逃腐败分子凭借各种证件,也可以相对安全地易名藏匿。
样本:逃亡68天换了29个身份证
原温州市长助理、温州市副市长
杨秀珠早就拥有美国绿卡,但卡上姓名非她真名,杨本人及其全家出境时,所用证件全部身份不明。
把“换证”做到极致的,要数前中国
工商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的陈新。他在担任会计时,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挪用公款
炒股,2001年1月,他携带逾4000万元的公款辗转潜逃于东南亚多个国家,68天的逃亡途中,他竟然一共换了29个假身份证。
第三步 频繁出境
一些腐败分子在出逃前,往往会利用各种渠道,例如国有机构在海外设立的特定分支机构(如办事处或分公司),本人以办理业务的名义,使用其合法身份频繁出境,长期游移于境内外之间。
一旦感觉执法部门将对其采取行动,他们便选择不再回国,直接外逃。
样本:18次考察加拿大“踩点”
原
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河松街支行主任
高山,在2005年初因东北高速失款案暴露,携巨款外逃加拿大。在此前,他曾经18次以出国考察的名义利用公务身份赴加拿大,实际上是为其外逃做探路准备。
前中国银行
广东省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在长达8年的时间通过在
香港开设公司来转移资金,长期往返于香港和内地之间。
第四步 攫取利益
侵吞了国有资产,且心存出逃意愿的腐败分子,心思也已不再关注其本职工作,而是关注于如何为其日后的海外奢华生活获取更多的物质利益上,所以心存出逃意愿的腐败分子往往会不计后果地攫取物质利益,往往亦会悄然变卖国内的财产,如私人不动产、贵重物品等,甚至悄然变卖公有资产,据为己有,转移出境,为自己的出逃做好准备。
样本:三任银行行长赌场洗钱
2001年,中国银行
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与前两任行长许超凡、许国俊一起“消失”,三人贪污大案暴露出来。在案发前两年,他们便开始将大部分资金非法转移到香港,其后或购买房产,或炒卖外汇、股票,或通过赌场洗钱,将赃款转移到海外。待资金转移完毕,3人先逃至香港,再转逃至美国,外逃之前毫无征兆。
第五步 出逃境外
A.“合法方式”出境
经济犯罪者往往会利用出境考察、签协议的机会,或者出境
旅游、探亲、治病的机会,一去不回。这种情况多见于东窗事发前,经过一系列严密计划后使用。
样本:出国考察时称病玩“失踪”
2008年9月19日,53岁的温州市委常委、鹿城区委书记杨湘洪率代表团经批准赴欧洲进行经贸考察。9月29日,代表团结束考察按计划回国前,杨湘洪电话告知随行人员,称自己伤病严重需卧床静养,不能乘机长途旅行。11月12日,
浙江省纪委称杨湘洪严重违反党纪政纪,造成恶劣政治影响,决定给予杨湘洪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B.“非法方式”出境
这种情况下,经济犯罪人员会利用假护照或借助非法组织偷渡,多见于案发之后,迫于纪检、侦查、监察等机关的压力,不得不铤而走险。不过,随着相关措施的日益完善,这种出逃方法实行起来越来越难。
样本:中断培训紧急秘密离境
河南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在群众举报了其经济问题,引起纪检部门的注意后,突然中断正在参加的干部培训,紧急从
上海秘密离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