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名扬滨苏 于 2014-8-22 21:38 编辑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第一环节工作情况汇报
局教育实践活动办:
3月初以来,我单位在局党委的指引下,根据上级政府及公安机关党委的部署要求和《大队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制订了《大队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实施办法》,有序地推动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顺利展开,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回顾相关教育实践活动环节,就有关专题学习活动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精心准备,全力打好基础
(一)传达学习文件精神。活动一启动,我大队活动领导小组,首先是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章,学习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及中央和省、市委、局关于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有关精神,广泛开展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企业以及全面深化改革等宣传教育,引导党员民警深刻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和省、市各级的决策部署,为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打牢思想基础。
(二)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大队成立教育实践活动小组,由支部书记 xx担任组长、副书记xxx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综合中队长xx兼任主任和活动联络员,负责组织实施、对接相关活动事宜。活动中,班子成员带头把自己摆进去、把责任扛起来,扎实抓好教育实践活动各项工作,逐层传导政治责任,切实推动工作落实。
(三)认真开展调查研究。领导小组通过多形式广泛征求内外各方意见,听取对搞好教育实践活动的建议。召开座谈会、调研走访等形式帮助查找各自的问题。初步梳理分析大队班子和民警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
(四)制订活动实施方案。根据“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总要求,深入开展“四查四治”以及“弘扬铁军精神、传承铁军作风”活动,结合经侦实际,认真研究制订实施意见和方案,明确目标要求、方法步骤及具体措施等。
(五)及时向上汇报沟通。主动与局活动办进行对接,汇报活动开展情况。并就动员大会时间安排专门形成请示,活动的实施方案、第一环节实施办法、动员讲话稿报经县局活动办和分管局领导审阅。
二、召开会议,迅速动员部署
一是召开动员大会。首先大队支部书记作动员,联系实际讲清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开展活动作出部署,表明决心和态度,动员全体党员民警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参加活动。其次请局分管局长到场,给民警们做动员、作指示,明确此次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后会议结束时,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请与会的局领导、邀请的服务对象、大队所有党员民警、辅警和县局指导组人员进行测评;二是开展民主评议。动员结束后,进行了民主评议。即对大队班子和党员民警作风方面情况进行总体评价、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搞好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建议;三是进行个别谈话。会后,由支部书记进行面上个别谈话。分大队班子成员、近5年退二线的老同志、各中队负责人和其他民警三个层次。
三、组织学习,有机强化教育
认真开展“四对照、四结合、四集中”活动,即依照局的计划安排表,对照理论理想,结合“基层党组织统一活动日”,集中开展学习讨论,牢固确立为民宗旨;对照党章党纪,结合“510警示教育”活动,集中开展警示教育,积极维护清廉形象;对照民心民声,结合“评定升”,集中开展行风体验,自觉发扬务实作风;对照先辈先进,结合祭扫先烈、先进共产党员评选等活动,集中组织缅怀革命先烈、重温入党申请和入党誓词,弘扬滨海精神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
(一)组织教育实践活动的专题学习。活动伊始, 我大队就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力求做到学习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同时分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群工方法三个专题进行学习,组织实施理想信念、革命传统、实践体验、党纪法规、正反典型“五项教育”。重点学习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到地方关于教育实践活动的部署要求,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市委六届三次和四次全会、县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省市委、局有关领导的相关讲话精神。通过集中举办支部民主生活及批评与自我批评会、专题学习会、心得体会交流会、民辅警纪律作风评析会等多种形式,以保证学习效果。期间,除参加县局集中学习外,还规定集中学习主要安排在星期六上午、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集中交流不少于1次的活动纪律。
(二)开展相关教育实践活动大讨论。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专题学习大讨论,联系学习吴仁宝、兰辉、王成女等先进典型,围绕“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和“党性观念纯不纯、作用发挥好不好、自身形象正不正”进行大讨论。通过开辟学习专栏、撰写心得体会、开展学习交流等形式多样、务实管用的方式,抓好学习教育。深入开展以“工作讲大局、服务讲主动、办事讲效率、努力讲成效、在岗讲尽职,比进位、比服务、比贡献、比作风、比质效”为主要内容的“五讲五比”活动,引导党员干部紧扣群众需求,立足自身岗位谈认识体会,使党的群众路线在全队党员干部中深深扎根,使践行宗旨成为普遍自觉。
(三)开展换位体验警示教育等活动。组织大队民警在县城联系一个厂企,开展“进工厂当一班工人”活动,活动在换岗体验中引发换位思考;同时结合县局的自警教育日活动,每季度召开一次警示教育会,采取观看警示教育片、警纪警规专题辅导、参观廉政教育基地、召开反面典型通报会等形式,认真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以进一步提升广大民警的对自己人生观、事业观、价值观的认识,有效增强推进公安事业跨越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深入基层,全位征求意见
(一)全方位大走访。活动中,我大队综合运用局 “三解三促一加强”、“三走进三服务”和“评定升”等活动成果,把“党群牵手致富”、下访“金桥行动”、“基层党组织统一活动日”、“警民恳谈”等活动与教育实践活动有机结合,力求做到听到真实意见、发现研究具体问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适时出台改进作风具体制度;
(二)广泛征求意见。大队主要领导至少主持召开1次座谈会,面对面听取意见。借助“万人评议机关”、“三解三促一加强”、“三走进三服务”、代表委员和企业走访、“警民恳谈”等载体,采取定向回访、随机走访、接访下访等形式,组织引导大家深入到矛盾集中、意见多的地方查找问题,走近基层群众、服务对象身边征求意见。并向市局、支队领导,各科室大队主要负责人,局所有领导、局务成员单位负责人,经协商向工商、质监等9家行政执法部门分管协作的领导、职能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发放函询征求意见表,在较大的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梳理汇总建议。重视来信、来访等送上门的意见,认真梳理分析征集到的意见建议,活动中征得来自各界的建议4条,大队委派专人,原汁原味地梳理汇总分析,并上报县局活动办。
五、边学边改,以查促进整改
活动中,我大队坚持教育实践并重,从活动一开始就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边学边改、边查边改,立说立行、即知即改,以查促进整改,以让群众看到变化、见到成效、增强信心。
(一)把学习教育与查找问题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加强思想教育,切实消除少数党员干警存在轻视思想、观望心理、敷衍态度和担心情绪,深入查找“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反对学风中的形式主义,不简单地以记多少学习笔记、写多少体会文章衡量学习效果。
(二)把学习教育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对查找出来的“四风”方面突出问题,能改的马上改,小有小改,大有大改。
1、形式主义方面。一是排查工作中有无在完成上级下达打处绩效任务上重数据,忽视群众感受现象;二是数据统计是否存在着满足于网上平台上、核对核查工作不够仔细现象;三是相关基础台账有无不够齐全、记载不实现象;四是执勤有无不到位现象。
2、官僚主义方面。一是排有无重打处、轻追赃挽损现象,查是否有维护企业民生、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做得不够的现象;二是排执行经侦联络制度情况,查是否有联络不正常、深入指导太少等现象;三是排外部联协机制执行情况,查是否有责任人不按每旬对接的要求进行联接现象;四是排密切联系群众情况,查是否平时不直接听取群众声音,班子成员不直接走访群企、民警联系群众次数较少等现象。
3、在享乐主义方面。主要排查忙闲不均、不肯做事、不想做事、不愿做事、不想把事情做好,满足于一般化的现象;只图工作安逸、不愿勇于担当、敷衍了事现象;
4、在奢糜之风方面。主要是排查大队是否存有办公室超标现象以及排查接待来人是否有餐费超标准、陪同超范围、铺张浪费现象。
(三)把学习教育建章立制结合起来。针对理论学习不够、联系实际不紧、学习能力不强等问题,研究制定转变学风的具体措施,促进学风转变,进一步深化“基层党组织统一活动日”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三会一课”等制度,促进党员组织生活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针对重大节日前后“四风”问题易、高发特点,制定反对“四风”具体规定,明确刚性要求,强化制度约束。坚持边学边改,即知即改,对原有制度进行清理,特别是抓住执法监督、内部监管理等薄弱环节,重点增加执法管理制度,并汇编人手一册。还在4.15前后还制定完善了大队考勤、备勤、车辆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了用制度管人、机制管事,把权力关进制度和机制的笼子里,为进入下一环节打好基础。
1、大队内部执法监督制度。针对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流于形式的问题,大队领导每月主动对民警在手的案件调阅卷宗一次,对相关程序该做未做,该完善没有完善的提醒其“订正”,阅卷记录存入侦查工作卷(副卷);
2、执法重点环节监督制度。大队领导明确分工,相互协作,从经侦警情的接处警源头抓起,抓住执法办案的所有重点环节,一个不漏地加强实体性的检查监督,查漏补缺,并做好期满前的提醒提示工作;
3、执法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相关执法管理安全记载台账,对讯问嫌疑人不在一楼进行、笔录反映一人讯问等常识性错误的,对责任民警视情责令作出检查,停职反省。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的实施运用,使整个大队的内务管理和打处绩效等方面有了明显地提升。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二O一四年 x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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