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拘传非拘禁,最长不超十二时;
取保候审要适用,最长不超十二月;
监视居住要适用,最长不超六个月;
采取拘留措施后,二十四时做两事;
通知家属和单位,抓紧时间要讯问;
拘留以后需逮捕,三日以内要提请;
情况特殊来不及,可以延长1-4日;
若属三类重大案,可请延长三十日;(三类:流窜,结伙,多次)
检院批准逮捕后,二十四时内讯问;
逮后抓紧快侦察,不得超过两个月;
案情复杂难终结,经批可延一个月;
四类案件更难结,省检可批延两月;(四类:交通不便,重大犯罪集团,流窜复杂,涉面广取证难)
可判十年以上刑,经批再延两个月;
另有重罪又发现,依法重新记时限;
检院直接拘转捕,十日以内做决定;
情况特殊来不及,可以延长1-4日;
与案无关扣押物,三日以内要归还。
受理公诉起诉案,三日以内做两事;
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审查起诉一个月,重大复杂延半月;
改变管辖重计算,受到之日再计算;
退补一月内完成,两次为限重计算;
审查决定若不诉,文书应送被害人;
如果被害人不服,七日之内提请求;
若被不诉人不服,七日之内提申诉;
对待请求和申诉,复查之后当告知。
法院开庭审判案,四个日期要在先;
送达起诉书副本,十日前给被告人;
开庭和时间地点,三日前告检察院;
六类人员齐参与,三日前传与通知;
若属公开审判案,三日以前出公告;
被告姓名和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
若属建议延审案,一月以内补查完;
闭庭送达判决书,当事人和检察院;
若属当庭做宣判,五日以内要送达;
若属定期做宣判,宣判之后即送达;
法庭审理公诉案,一月以内当宣判;
若有事由审不完,至迟不超一月半;
若属四类重大案,高法可批延一月;
改变管辖审理案,收到之时计时期;
若属建议延伸案,移送之后重计算;
简易程序审理案,二十日内要审完;
若属受理自诉案,三日之内做两事;
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应当告知自诉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不服法院一审判,被害方有提抗权;
五日以内提请求,请求要到检察院;
检院收到请求后,五日以内应答复;
接到判决若不服,十日为限上和抗;
接到裁定若不服,五日为限抗和上;
原审法院接上诉,三日之内速移送;
二审法院接上诉,三日之内交转送;
二审上诉和抗诉,一月以内当审结;
若有事由不得结,至迟不超一月半;
若属四类重大案,高法批准延一月;
若属最高法院办,最高法院自决定;
若属检院抗诉案,或者二审公诉案;
法庭开庭十日前,通知检院阅案卷;
审判监督程序案,重新审判计时限;
提审再审决定后,三月以内要结案;
需要延长可延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受理抗诉做审判,审理期限适前款;
若令下级做再审,一月以内做决定;
下级接令做再审,期限适用前规定;
接到死刑命令后,七日以内附执行。
批准监外暂执行,决定当送检察院;
检院认为适当,一月以内提意见;
裁定减刑和假释,副本当送检察院;
检院认为不适当,二十日内提纠正;
法院接到建议书,一个月内附执行。
期间计算有法定,单位采用时日月;
开始时日不计内,路途时间也不算;
特殊理由误期限,障碍消除继诉讼;
五日以内可申请,是否批准法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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