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三轮车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第119条第4项的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对轻便摩托车的定义(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江苏省公安厅请示所涉及的电瓶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中的轻便摩托车,不属于非机动车,我们同意江苏省公安厅的意见,对此类车辆涉及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电瓶三轮车在农村里盛多,因其投资小,收益快,其增长数量日趋加大。
(一)电瓶三轮车有不少安全性能低下,稳定性能较差且车辆驾驶人也不大过问车辆的制动系、灯光及后视镜等安全部件,车辆自身存在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由于电瓶三轮车较多,且价格便宜、无固定路线,居民搭乘方便,长期以来在大街小巷随意停车,占用路面、不仅影响市容,而且人为的阻碍交通,是造成交通拥堵的一个重要因素。公交司机为此颇为不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从事营运的电瓶三轮车驾驶员,多数法制观念淡薄,无视交通法规和安全,许多车主根本不懂驾驶技术和交通法规便上路揽客拉货,违反车辆装载规定,超限运输,能抢则抢,能拉就拉,见缝就插,严重地威胁着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
(三)交通事故隐患突出。一些电瓶三轮车为拉拢客户,乱停乱靠、横冲直撞,往往看到一位客户,数人推车争夺生意;这种现象极易造成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一方面其它各类机动车要躲闪“突如其来”的拉客现象,如躲闪不及时,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在车辆上加装搭载人员的设备。第六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车辆违反规定加装搭载人员的设备或者动力装置的的处以贰佰元罚款。对违规加装的装置、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没收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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