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各位早上好,很高兴有这个机会和哈尔滨的同行交流。今天我从法官、检察官、警察和辩护律师的不同参与角色来讲一讲美国的刑事诉讼法。据我了解,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把一个案子分成三个阶段,侦查,起诉和审理。侦查阶段主要由公安部门来负责,起诉由检察院来负责,审理由法院来负责。美国的概念有些不一样,并不是说一个案子不分阶段,而是各个部门的职能角色权力不一定是按照阶段来分的。美国的概念是任何政府的行动对公民的权利有不同的影响,影响比较大的行动公民的权利就得到更多的保护,在审判阶段公民的权利受到影响最大,所以法官负责审理案子,被告还要有一个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警察代表政府对公民的权利影响也很大,比如说可以拘留,可以剥夺公民的自由,这从我们的概念来说,这是对公民权利最大的一种影响,所以法官有法官的角色,辩护律师有辩护律师的角色,检察官有检察官的角色。中国经常说公检法这三个机关都是司法机关,中文翻译成英文的话司法机关有时候就翻译成judicial organs,judicial organs在英文是指法院,只有法院才是司法机关。所以翻译一方面可以导致一些误解,一方面可以隐瞒一些概念上的不同。还有中国在严打的时候强调公检法必须合作,这个概念在美国一般的人可能会认为法官参与打击犯罪是有问题的,会觉得很别扭,因为我们对法院和法官的概念是不同的。美国的概念是法官应该完全是中立客观的,中立的怎么能打击犯罪,怎么能偏于控方,因为我们的概念是法官应该对控方对辩方保持中立的态度。
可能讲警察、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角色最好的方法是拿一个案子的不同阶段来说明。虽然我刚才说美国不分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阶段,但是我最好是从这个思路来解释。侦查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抓到以前的阶段,我是特别用抓到这个词,因为拘留和逮捕在中国有特别的含义。我就是说一个公民他的自由被政府警察剥夺以前的阶段,因为侦查有时是没有接触到嫌疑人以前,有时是犯罪嫌疑人的自由受到限制以后。在美国很多侦查手段如果不涉及到公民的权利的话,警察有权利自己进行。我们的概念警察和检察官是执法机关,不是司法机关。有些情况下警察可以不通过法官检察官的同意进行一些侦查的手段,这些侦查手段都是最基本的,对公民的权利影响不大。比方说普通的证人自己没有引起犯罪怀疑,警察完全可以自己对他进行询问。收集一些证据,除了搜查和要求特别的文件,警察也不受太大的限制。搜集某一些种类的证据还需要法官或检察官的批准。当然警察亲眼看见人犯罪,或者看见有人准备犯罪,警察有权利预防人犯罪或者抓到罪犯。但是很多侦查手段涉及公民权利,尤其是隐私权,警察不能自己做主,必须经过法官的批准才可以采取行动。比方说搜查,美国宪法的第四修正案很早就提到搜查必须经过法院的批准。警察在调查案子的时候,如果觉得有搜查的必要,他必须和检察院联系,帮他申请法官的搜查的批准。我们宪法规定公民有不受到不合理的搜查的权利。什么叫不合理的搜查呢?如果是通过法官的批准,我们的推定就是合理的。法官的标准是什么呢?就是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搜查的地方大概有犯罪的线索。法官看到书面的说明,如果看到有什么证据达到大概的标准的话,法官就会批准搜查,没有达到这个标准的话就不会批准。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但是有很多例外。限制的情况比方说有紧急情况,警察不但有足够的理由怀疑搜查的地方有犯罪的线索,他还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如果不马上进行搜查的话,线索和证据要被毁灭。这个我们叫做紧急情况,紧急情况下警察可以直接进行搜查,但是搜查出来的证据如果在法庭上要用的话,还要经过审查。就是说被告有权利要求这些证据被排除,如果有这样的要求的话那么法院就要举行听证会来进行审理,看他的搜查是不是合法的,是不是有紧急情况的事实,是不是有大概有犯罪线索的依据,所以说如果警察不提前得到法院的批准而进行搜查的话,他知道到最后还是要经过法院的审查,他的证据才能用。所以说在很多方面,刚才我们说到搜查,在很多国家都有搜查的程序,在美国你说搜查是哪个机关的权利,回答这个问题不是那么简单。进行搜查的是警察,在搜查以前警察最好和检察官联系,在这方面检察官等于是警察的法律顾问,尤其是紧急情况下警察给检察官打电话,说我们来不及到法院去,你看这种情况可不可以进行搜查,检察官这时扮演的角色就是法律顾问。法院还有一个角色就是最后看这个搜查是否合法,如果是合法的证据就可以用,如果不是合法的话证据就要排除。所以虽然法官不参与搜查的具体行动,他还有很重要的角色和决定的权利。辩护律师也有一个权力,当然不是在现场,但是起诉的时候控方说有这么一些证据是通过搜查取得的,辩护律师觉得搜查的过程有疑问的话,他有权利要求排除。虽然搜查是一种侦察手段,但是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都有这么一个角色。我就是拿搜查举个例子,其他的方面侦查阶段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都有一定的权利和职能。比方说窃听,窃听在我们法律上认为是影响公民权利最大的一种侦察手段,一个公民不知道政府官员在窃听他的对话,这对他的隐私权一种非常大的影响,所以我们不让警察轻易地采取窃听。窃听是一种搜查,它是搜查一种看不见的东西,是人的对话的内容。根据我们第四修正案,搜查影响公民的隐私权,隐私权属于公民,但是公民也可以放弃这个权利,所以搜查可以经过当事人同意进行。就是说没有到法院拿到搜查证,问当事人可不可以搜查,当事人同意,那么这个情况下进行搜查是完全合法的。但是这个同意必须完全是自愿的,而且完全了解同意搜查的结果。这种情况下进行的搜查到时候当事人也可能要求排除证据,警察就要拿出证据证明是当事人同意进行搜查的,而且明白同意搜查的后果。为什么提到同意呢?因为在窃听方面有特别的含义。在美国我们侦查重大案件的时候经常用到卧底警察和秘密线人,这两种侦察的方法是非常有效的,因为如果能够把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话录下来,开庭的时候把录影带或录音带放给小陪审团听的话,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窃听我们的概念是卧底警察或者秘密线人自己身上带着录音机,他自己同意把自己的对话录下来的话,我们认为就是合法的。因为两个人对话,我有我的隐私权,你有你的隐私权,但是我们的对话对我来说不是保密的,你愿意把你的信息和我分享,所以我有权利把我们的对话记录下来作为最准确最可靠的证据。如果两个犯罪嫌疑人自己在对话,没有卧底警察或者秘密线人在场,没有参与的任何一个人同意的话,执法机关还想窃听的话,我们就要经过相当复杂和难办的法律程序。因为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隐私权受到高度的威胁,如果警察想采取行动的话,他必须和检察官联系看是否符合窃听的条件。窃听的条件简单地说就是别的侦察手段无效的情况下,有很多证据证明在那个地方或者那个电话很可能有和犯罪有关系的对话,同时只有在比较重要的罪名存在的时候才能使用窃听。最后检察官如果觉得条件都符合,还要得到美国司法部总部的批准,才可以申请法官的批准,得到法官的批准之后才可以进行窃听。具体的进行窃听是警察的工作,但是批准程序中检察官和法官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在窃听过程中还受到检察官法官的监督,比如说它是有时间限制的,每十天检察官要向法官作出报告,看窃听的结果如何,如果没有结果,就不能再继续;如果有问题的话,就不能再继续。窃听批准只有三十天的有效期,如果要继续的话就要再申请。窃听要是有结果的话,在审判的时候辩护律师有一个机会把窃听的结果排除,所以辩护律师对窃听也有一个重要的角色,和我刚才提到的非法证据排除是一样的。
可能有些侦查的手段对隐私权的影响不象窃听和搜查那么大,根据我们的法律警察也不能完全自己做主。比方说在侦查阶段的时候有必要取得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或者有一些其它的记录,但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到银行去要,甚至警察也不能拿着警察证跟银行说我要某某人的账户,和账户上所有文件,警察没有这个权利。根据我们的制度,警察需要这样的文件的话必须要检察官的批准。法律上的程序和实际有点差异。法律上是只能用一种传证令,实际上我们用的是所说的大陪审团传证令。银行受到大陪审团的传证令必须提供银行资料,大陪审团的传证令实际上是法官的命令,法官授权给检察官,传证令交给警察去实行。文件拿到以后警察要交给大陪审团,事实上是交给检察官。我们在侦查阶段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属于警察,可能在侦查阶段警察所扮演的角色是最重要的,是具体作侦查工作的,但是他在各方面受到检察官的制约和指挥,在各方面也要受到法院的监督和制约,也要考虑到案子提交法院的时候还要受到法律的监督和司法的监督。
介绍一下大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和所谓的小陪审团听起来差不多,但是它的作用,成员和工作的权利都不一样。小陪审团各位大概都很熟悉,小陪审团有一个定罪的作用,听取所有证据之后他可以作出有罪的判决或无罪的判决。大陪审团有两个作用,一个是指控的作用,还有一个是侦查的作用。最近中国检察院系统在做一个试验,叫做人民监督员,我觉得和大陪审团制度不完全一致,但是我觉得有一点概念。大陪审团根据宪法,在美国的联邦系统所有的重罪都要经过大陪审团才能够起诉,所谓的重罪是可以判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轻罪是可以判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我们判的案子很少是判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所以几乎所有的案子都要经过大陪审团的同意才能够起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选人的方法相似,他必须是美国公民,经过随机的方式选的,所有合格的美国公民都可以做大陪审团的团员。所谓的合格是自己没有犯罪记录。用什么随机的方式呢?一个使用参加选举的名单,另一个是用驾驶执照的名单,用随机的方式选择,让这个人到法庭来,看这个人有没有能力做,可能因为工作的关系或家庭的关系他没有能力做。大陪审团的成员是16个到23个,它是由23个人组成的,但是必须有16个人在场它才能举行听证。起诉不起诉是要有12个人同意,这和小陪审团不一样,小陪审团定罪要12个人意见一致。大陪审团的权力只是一个起诉的权利,对它作出决定的要求没有小陪审团那么严格。大陪审团作出决定的标准就是大概有罪的标准,英文是 probable cause,这没有一个准确的翻译,就是有没有证据证明这个人大概有罪。这比定罪的标准要低得多,定罪的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大陪审团还有侦查的作用,搜集一些特别的文件警察自己不能做主,需要大陪审团的传证令。在侦查阶段,搜集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文件需要大陪审团的传证令。实际上这个权利在检察官手里,因为大陪审团的听证、侦查工作都是由检察官来指挥。因为大陪审团是由普通美国公民组成的,没有法律知识,没有侦察的职业培训,大陪审团的权利应该是监督检察官的侦查工作,监督检察官的起诉工作,检察官自己不能决定起诉某某人,他如果想要起诉的话必须把证据交给大陪审团进行审理。所以经济犯罪和贪污腐败的案子经过大陪审团的传证令是非常正常的,同时警察有权利询问证人,证人也有权利拒绝回答警察的问题,任何人受到警察的询问的时候他可以回答也可以不回答,但是如果证人不回答怎么办?难道我们就放弃吗?还有一个程序就是可以强制证人作证,就是检察官申请法官发布一个特别的命令,也叫做作证命令,也叫做特权命令。我们的沉默权是一个简短的名称,是不被强迫自证其有罪的权利,不是绝对的沉默权。如果控方同意不是用一个人的证词来证明他有罪的话,就不违反不被强制自证其有罪的权利,可以取得他的证词。在这个情况之下,检察官可以申请法官发布一个特别的命令,这个命令有三条,第一条是证人必须作证,如果不作证的话就构成藐视法院犯罪;第二条是他的证词不能用来证明他自己有罪,只能用来证明别人有罪;第三条是如果他滥用这个权利做伪证的话,他还要负法律责任。如果他做伪证的话,他的证词可以用来证明他犯了伪证罪。在这一方面我们还完全处于侦察阶段,警察对证人不作证无可奈何,检察官自己也不能强制证人作证,检察官可以通过法律的程序,要求法院发布特别的命令,命令证人在大陪审团那里作证。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有请律师的权利,一种权利是可以请律师,另一种是如果请不起律师,有法院安排免费律师的权利。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两百多年以前已经提到有律师援助的权利。当时的理解是一个人被起诉以后有请律师的权利,如果请不起律师的话那就没办法,但是至少可以请律师。到了美国最近70多年以来,从三十年代开始,美国最高法院的案例说在三十年代联邦法院系统如果被告没有钱请律师的话,法院有义务给他安排一个律师。从那时起,我们有一个概念,如果被告没有钱请律师的话,他的权利也应该得到保护,因为我们法律和宪法赋给刑事被告很多权利,但是刑事被告没有法律知识的话,他也没有办法让他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到了六十年代,又有最高法院的案例,这个案例更进一步地解释说不仅在联邦法院,在州的法院被告也有这个权利。他请不起律师的话,他也有权利让法院给他安排一个免费的律师。得到免费律师的援助是一种权利,请律师是另外一种权利。一般来说,请律师援助的权利是从指控开始,指控以前有钱可以请律师,但是政府没有义务安排免费的律师。所谓的指控是和拘留连在一起,就是警察抓到人的时候,公民不能自由离开,在警察的控制之下那一时刻起,被告就有得到免费律师服务的权利。因为警察限制一个人自由的时候,可能还没有正式被指控,但是我们规定要很快在一天之内指控,如果没有指控就必须把他释放。以上谈的多半是在侦察阶段警察,律师,法官,检察官所扮演的角色,这是指在限制被告自由之前的阶段。
当然侦察的手段很多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美国的法律对这个有特别的限制,我就把它作为一个个别的话题。米兰达警告大家大概都知道,这是根据1967年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1967年以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个州使用一些类似于米兰达警告的办法。从1967年以前在美国询问在羁押的或者自由被限制的罪犯以前不进行米兰达警告的话,所取得的口供就被认为是非法取得的,不能使用。米兰达警告的内容大家都很熟悉,就是一个人被抓到的时候警察要告诉他有什么权利,有沉默的权利,有权利请律师,没有钱请律师的话法院可以给他免费安排一个,如果愿意放弃律师的权利的话,可以放弃,他所说的话可以拿来做证据。经过这个警告之后犯罪嫌疑人如果愿意说话的话,警察可以进行询问。如果在开始回答警察的问题的时候,犯罪嫌疑人改变主意说我不想说了,那询问就结束了。如果犯罪嫌疑人说我愿意和你说话,但是我要求我的辩护律师在场,那就在辩护律师来以后可以询问。犯罪嫌疑人被询问的时候,辩护律师还有一个重要的角色,或者是他可以在场,或者是他不在场的话就不能进行询问。我们认为这完全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他要求这个权利的话,他的权利就要得到充分的保护。他如果放弃权利的话,就可以进行询问。询问的机会不是很长的时间。因为我们的指控和限制自由差不多是同时发生的,就是警察抓人的时候有义务把他立刻带到法院去,羁押不羁押的决定只有法官能作出,警察和检察官没有这样的权利。凡是影响和限制公民的权利的措施必须得到保护,限制越严或者权利越重要,他得到的保护就越全面。所以说羁押是涉及公民自由最重要的权利,警察和检察官自己都不能作主,要经过法院的程序由法官作出。所说的马上把抓到的犯罪嫌疑人带到法院去,就一个伸缩性,一般来说是当天,星期一上午抓到,就要下午带到法院去;下午抓到就要第二天上午带到法院去,周末抓到就要等到星期一。到了法院的时候如果还没有请律师,法院有硬性的义务给他请律师。从那个时候起我们完全是一个对抗的制度,他已经被指控了,他有辩护律师。如果控方要求拘留,而辩护律师反对,我们举行听证会来决定羁押不羁押。不管是被羁押还是没有被羁押,从这个时刻起,控方如果要向被告进行询问的话,必须经过辩护律师的同意。这对我们做执法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从这时起辩护律师所起的作用就比较大,因为我们进入了完全对抗的阶段,控方已经决定起诉,到时候要证明他有罪,辩护律师的责任是保护委托人的权利。保护委托人的权利可以有很多选择,可以奋斗到底,要求排除所有证据,做无罪的辩护,开庭的时候攻击控方的所有证人,可以要求小陪审团作出无罪的判决。当然还要一些职业道德的规定约束辩护律师的行为,但是在职业道德的范围之内,辩护律师的义务是积极地保护委托人的权利。辩护律师还有一个选择是对控方建议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说控方指控的罪名太重,因为他们不了解情况,如果我在场,你们可以向我的委托人进行询问。有的时候被告是犯罪了,但是他在犯罪集团级别比较低,还有很多关于犯罪集体的信息,如果我们和他协议的话,他可以提供很多关于犯罪集团的信息和帮助,甚至可以做证人。这时他就可以和控方进行协商,这就涉及辩诉交易制度,他可能觉得对委托人最有利的做法是和控方进行辩诉交易。
我今天就是进行了大概的介绍,从不同人的角色来介绍美国的刑事诉讼法,希望说的不太模糊。
问题:美国的司法制度和中国不一样,美国的司法机关只有法院,中国的检察院和法院都是司法机关。我想问一下美国的检察机关是否有独立的检察院,如果没有,在司法部是否有独立的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除了公诉的作用以外是否还有其他职能?在美国司法部,除了检察官的公诉职能之外,还有什么其他职能?
回答:我们以前有独立检察官制度,但是意思可能不一样。美国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检察官是属于行政。但是这些词中英文意思不太一样。我们说司法只有法院,立法只有国会,其他的都是行政。所以说检察官在司法领域代表政府扮演公诉人的角色,在中国检察官和律师完全是两种行业,在美国检察官是律师界的一部分,我们必须有律师资格才可以申请做检察官。所以我们的概念是控辩双方都是律师,只不过检察官代表控方,辩护律师代表被告。除了公诉之外检察官的其他职能在起诉以前做警察的法律顾问,警察需要法律咨询。还有指挥大陪审团侦察的职能。如果检察官不同意不能起诉,警察必须和检察官配合起来,侦察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定罪,是搜集足够的证据,但是起诉只有检察官才可以做主,如果检察官认为证据不足,可以决定不起诉,所以检察官和警察必须合作协调。起诉的标准不高,就是大概有罪。但是我们考虑的标准不是起诉的标准,而是定罪的标准,因为一旦起诉,我们就下定决心把罪犯绳之以法,就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定罪犯的罪。司法部除了检察官以外还有很多不同的部门,我们有刑事处,还有民事处,民事处的人也是国家律师,或者做原告或者做被告。还有联邦的监狱管理,联邦调查局也是属于司法部,还有一些不同的部门。美国的联邦执法机构有很多种,除了警察局,还有联邦调查局,海关,纳税局还有刑事调查处,环保局还有刑事调查处。联邦执法按照不同的主体分布在不同的执法机构。因为它们不是在一个时期设立的,有其历史原因,所以有时候看起来一塌糊涂。
问题:在美国有没有检察院这样的部门?
回答:司法部有一个刑事处,还有一个具体办案子的检察官多半在地方的检察官办公室或公诉人办公室,美国分96个司法地区,每个地区有自己的联邦法院,地方法院,联邦检察长和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负责所有的刑事案件。具体办案子的公诉人都是在各个地区的检察官。司法部总部有指挥的权利,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和援助。96个司法地区的检察长都是经过总统提名,国会批准才能任命,所以我们每个检察长虽然是司法部部长的手下,他们的提名任命和司法部部长是一样的。他们在性质上不是独立的,但还是有一点独立的味道。
问题:美国对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具体侦察有哪个部门进行?办理国家公务人员刑事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有没有区别?
回答:我们没有特别的机构处理政府职员的犯罪。在联邦政府很多机构都有审计处,审计处的官员也有执法权,不管是财政部,司法部,国务院,都有部内的审计机构。如果发现重大犯罪的话可以移送联邦调查局或者和联邦调查局合作。美国的检察官没有自己侦察案子的权利和责任,这和中国不一样。美国是联邦制度,我刚才提到的是联邦政府。州政府的官员犯罪由谁来处理,州有自己的法律和执法机构,但是要是涉及联邦法律的话,联邦调查局有权利调查。比如贪污腐败的案子多半是联邦调查局调查。州政府的执法机构调查州政府的高级官员很难。我自己以前在一个小州罗得岛,它的首都是普罗维登斯,它的市长前年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十多年来我们怀疑这个市长犯罪,让市政府和警察局局长来调查他是不现实的,因为市政府和警察局局长是他自己任命的,不可能调查自己的上级。我们还有州的警察,也很难处理这种案子,没有资源。联邦调查局从外面采取调查手段,很有效,因为联邦调查局和一个市的市长没有政治上的关系,完全是执行执法职能。我们的联邦制度完全是一种妥协,当时国父们有的认为13个殖民地应该成为13个国家,有的认为应该成为一个国家,就设计一个联邦制度。在打击州政府的贪污腐败的时候,联邦制度起了很大作用。还有我们的警察必须做证人,在起诉的时候,审理的时候,证据排除的听证会上都要作证人。还有在具体办案子的时候有一个检察官负责,还有一个警察负责,他们两个必须合作。处理证据还有证人都是由警察来做,检察官除了做公诉人之外还是警察的顾问,同时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是代表国家利益的,是政府的律师。法官是完全中立的实施司法权的。辩护律师唯一的责任是要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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