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警察培训应设置强化出庭技术培训项目

一泓清豫 2013-7-14 5718



论文关键词:警察 出庭作证 立法动向 应对策略
论文摘要:近期,我国在刑事证据立法论证过程中,专家学者对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达成了广泛的共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必将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而得以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也将给公安机关带来一定的挑战,公安机关必须拓宽侦查途径,提升办案质量,合理配置警力资源,提高警察自身素质,同时寻求国家财政的资金支持,并积极推动相关立法活动的进程。
  一、警察出庭作证问题的立法趋向①
  
  近年来,法学理论界和立法机关一直致力于刑事证据立法。经过论证,我国刑事证据立法将采用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形式予以颁行,此前,相关条款已经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初步意见。警察出庭作证问题就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一项重要立法内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将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确定警察的证人资格,规定其在必要时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的义务;确认检察官指令警察出庭作证或法官传唤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力,并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向法官申请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利;明确规定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如果确立证人拒证制裁条款,警察也将同普通证人一样对拒证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颁行,出庭作证将成为警察日常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警察出庭作证对公安机关的挑战及应对措施②
  
  1、警察在出庭作证过程中,将承担起证明其讯问过程合法的责任,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将失去其赖以存在的法律土壤,侦查工作必须强力开拓揭露、证实犯罪嫌疑人的新途径、新措施。警察出庭作证的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而程序法事实中最引人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有关获取口供的程序合法与否的事实。此前,虽然刑讯逼供早已为法律所明文禁止,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也已初步确立,但由于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实际上由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被告人承担,因此,刑讯逼供、特别是变相刑讯逼供仍有其赖以存在的空间,禁而不止。目前,法学理论界及司法实践部门围绕获取口供的程序及讯问的规则问题提出了种种立法主张,诸如: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自证其罪的基本权利和讯问中的沉默权;废止《刑事诉讼法》有关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义务的条款;确立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讯问主体承担起证明其讯问过程合法的责任;确立讯问中的律师在场权;实行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笔者预测,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不可能一蹴而就地将上述立法主张全部予以确认,与口供问题相关的立法问题将可能在调和各种观点、兼顾现代法制理念和具体国情的基础上跨出较大的一步,其结果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义务的条款将被删除;拒绝自证其罪的规则将得以确立(这是加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必须履行的承诺);刑讯逼供与否的举证责任将由讯问主体承担;讯问中律师在场权及讯问中同步录音景像的问题未必能得以通过,充其量只能规定其适用部分案件或某种特定的情况。即使如此,警察在出庭作证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未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更未实施刑讯逼供。否则,一旦被告人指控警察在讯问中强迫其自证其罪或进行了刑讯逼供,相应的口供将会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这就使得在目前的侦查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依赖口供、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以及一定程度上的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必须彻底画上句号,在未来的侦查中,对案情的揭示和对犯罪嫌疑人的揭露将不得不依赖于物证和技术手段,侦查办案的法制化程度必须尽快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破案率和有罪判决率的大幅度下降及治安秩序的恶化,侦查人员必须彻底抛弃根深蒂固的口供本位观念,树立物证本位观念,不断探索依法侦查的新途径、新模式。
  2、公安机关应采取超常措施提高警察特别是刑事警察的素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带来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警察要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责任。“警察在带着镣铐跳舞”就是从这种意义上而言的。
  警察自身素质不适应出庭作证要求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从总体上看,警察受自身法律知识和专业素质水平及办案客观条件的限制,短期内很难保证侦查办案质量普遍达到较高的水准,在作证过程中证据的瑕疵必然会在质证的过程中暴露出来。其二,我国警察缺乏出庭作证的实践经验和技术技巧培训,必将在法庭上表现出诸多问题。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在未来的庭审中将不可避免地面临两个方面的强劲对手:一是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和丰富诉讼经验的律师。从国外的审判实践看,诱使警察证人出现技巧性错误,“尽量使职业警官在法庭上的表现像一个笨蛋或者不能胜任其工作任务”是大多数辩护律师在法庭中的一个近乎本能的选择。③二是具有良好科学素养,熟悉侦查、勘查、检验、鉴定工作并洞悉其中漏洞的专家证人。在庭审中,证人不仅包括作为相关事实感知者的目击人、知情人,还包括对相关证据的科学性、证据能力、证明能力进行阐释和评断的专家证人,控方可以聘请专家证人,辩方亦可聘请专家证人。
  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对警察队伍而言,既是一种严峻的挑战,也是提高警察队伍特别是刑事警察队伍素质的绝好机遇。它将提高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督促警察个体自觉增强素质意识,提高侦查办案质量。笔者认为,承担犯罪侦查、参与刑事诉讼的刑事警察除了必须具有精湛的侦查业务知识外,还必须具有同检察官、法官、律师水平相当的法律知识及综合素质。
  总之,为了适应出庭作证的需要,在警察培训特别是刑事警察培训中,应设置出庭技术培训项目,强化相应的培训。
  注释:
  ①樊崇义等.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P309-319.
  ②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P133-134.
  ③郝宏奎.警察出庭作证应对策略.人民公安.2003年第7期总第6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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