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负责免费搭车所遭的横祸?

天上的云 2012-11-6 3748

【基本案情】


杨某(男、16岁)和谢某(男、17岁)是邻居,都是大足县城某中学学生。2005年1月1日元旦期间,杨某请求谢某搭乘谢的摩托车到龙岗街道买东西,谢某同意。当车行至田坝时,该摩托车不慎与迎面而来\黄某所驾驶的农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俱损、杨某受伤住院的重大交通事故。杨某先后送入大足县人民医院、重庆市第二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45000元。出院后,杨某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三级伤残。事故经县交警大队认定,摩托车主谢某应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在住院期间,为筹集杨某医疗费用,谢父与农用车主黄某达成了协议,黄某应承担的责任已作了赔付。杨某表示不再要求黄某承担赔付责任。谢父也积极为杨某筹集相关费用,先后给付人民币5600元。当杨某要求谢某继续支付医疗费用时,谢父表示经济困难而不再支付。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摩托车主谢某、农用车主黄某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110000元。


【分歧意见】


关于本案赔偿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谢某是无辜的,他是在杨某的要求下送其上街。由于谢某是在顾及人情关系自己并不情愿的情况下搭载的他人,是好心帮助别人,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要赔偿的话,也只能由农用车车主黄某赔偿。黄某与原告达成的不再赔偿协议不合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都有过失且都遭受了损失,但谢某应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农用车车主黄某与原告达成的不再赔偿协议效力是合法的。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


第一、双方都有过错。杨某明知被告谢某是学生,没有驾驶证,应当预见到危险的存在,但因其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他主动要求被告载其上街,导致此事故的发生,故原告存在过失。被告谢某既然答应搭载杨某上街,就负有将其安全送达的义务。在行车的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以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由于被告的主要过错,造成原告杨某的伤残。《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无论是否存在故意还是过失,都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因此,本案被告谢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本身也有过错,在判决的时候适当减轻被告谢某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本案原告请求被告谢某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原告与车主黄某达成的不再赔偿协议效力合法。因原告与农用车主黄某达成的赔偿协议,表示不再要求黄某赔偿,是当事人自行处理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民事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规定。故黄某可以不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被告应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农用车车主黄某与原告达成的不再赔偿协议效力合法。
最新回复 (4)
全部楼主
  • 雨农 2012-11-6
    2
    如果搭车人自己自愿要求搭车而出车祸,我以为驾驶员没有责任。除非驾驶员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谋害受害人。
  • 踏步 2012-11-8
    3
    在交通事故中,倒不是这样认定了。作为驾驶人,还是要确保行车的安全的,不说是否免费搭车,就交通事故本身来说,乘车人是没有过错的,所以,乘车人受伤,是应该由交通事故双方的驾驶员来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及赔偿责任的。
  • wfpengjg 2013-7-11
    4
    这样的案例太多,特殊是山区县,交通不便,摩托车是出行的主要交通工作,顺带捎个人,出了事故就是问题。这样的好人真做不得。个人还是支持第二种意见。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