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心理的几种外部因素

天上的云 2012-11-6 3104

青少年时期,生理发育快于心理成长,生理机能上所产生的本能冲动与心理控制能力低之间的矛盾冲突,成为青少年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生理心理基础。但是,青少年的这种生理心理特点每人都有,而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却是少数,所以,青少年违法犯罪心理形成,不能全部归责于青少年的一般生理心理特点,还有必要探索其特殊的因素--某些诱发条件。笔者通过对司法实践中青少年犯罪案例的观察和思考,认为以下的几种外部因素,可能诱发青少年产生违法犯罪心理,在此提出来与同仁探讨,期望能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有所裨益。


一 家庭原因:家庭是青少年出生后所接触的第一个社会结构要素,对青少年的心理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家庭在结构、行为、观念上的不完善,容易良诱导青少年产生违法犯罪心理,具体表现有:


1 爱的失误。爱是人在社会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情感体验,对个体的个性心理品质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爱的失误,是指青少年在享受爱的过程中得不到全面、正确的爱的体验,对其个性心理品质的构建产生负向导向,形成不健全的人格。爱的失误反映在两个方面:爱的缺失与泛滥。爱的缺失:一是父母过于严厉,对孩子缺乏关爱。有的父母认为棍棒下面出孝子,动辄对孩子打骂,使孩子从小就在与他人对立的情绪中生活,没有体验到他人给自己的爱。既然未体验到来自别人的爱,他(她)成长后自然很少甚至不会想到去爱别人,形成自私自利的世界观,凡事从自己出发。二是爱的结构不完整。爱作为一种情感,虽然是主观体验,但它是通过某种外部具体的行为产生的。,这种行为,有着它自身的统一体系和必要的构成要素。社会、家庭和亲情的爱,对青少年的成长,都不可或缺。即便是家庭内部,父爱,母爱,一个都不能少。爱的要素缺失,必将影响到孩子的心理素质的全面发展。有的孩子,虽然可以从家庭中享受到爱,但由于父母离异或者是一方亡故,使孩子本应享受到的来自父母双方的爱不能完整享受。来自父母某一方的爱,往往易使孩子的心理成长得不到全面发展。与没有父母爱的孩子一样,会造成在某些方面过度而在某些方面有严重欠缺的畸型心理。如某市少教所的在所管教学员,相当多数的学员家庭结构就不完整。爱的失误的第二个体现是爱的泛滥(溺爱),即爱的过渡。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心理品质的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平衡,是个体心理健康发展的基础。爱的过度跟爱的不足一样,都会对青少年的成长产生负面引响。父母、祖父母及家庭其他亲情成员过份溺爱孩子,不论是非对错,孩子的要求一概满足,使孩子在心理上形成唯我独尊的自我中心。孩子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下生活成长,缺乏真正的独立性,造成孩子的意志力脆弱,应对挫折力差,在社会生活中,一旦遇到不顺心的事情,容易走向极端。


从上面两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爱的缺失或者是爱的泛滥,都容易在青少年的心理上形成自我中心,他们只知道接受来自别人的爱,而不去爱别人;只知道去享受,却不愿意去付出。在这样的心理状态支配下,在青少年身上容易发生盗窃、抢劫、杀人等违法犯罪行为。


2 经济贫困。经济经础是人们生活的必要物质条件。孩子生理的快速成长必然导致心理上对物质需求的扩大;社会分配的不平衡造成社会贫富差距增大,许多家庭只能维持一些基本需要,无法满足青少年日益增长的心理需求;另外,一些家庭奢侈豪华的消费,又必然要对青少年的心理需求产生影响。不论家庭条件好坏的青少年,心理上对物质条件的需求基本是一致的。由于经济条件的差别,生活在不同经济条件下的青少年,家庭对其在心理上的物质需求的满足程度却不一致。在青少年社会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低的情况下,有可能采用一些非正常的手段去使自己的物质需求获得满足,容易走上盗窃、抢劫等的违法犯罪道路。


二 环境影响:犯罪心理学上的环境概念包涵很广,它泛指除违法犯罪青少年本人主观意识以外的一切外部因素。包括家庭和社会两个大的方面。这里所指的环境影响,仅指除了家庭以外来自社会的影响。社会影响中最重要的影响是不良文化和同类群体的影响。不良文化中,尤以犯罪亚文化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心理形成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犯罪亚文化的影响 亚文化是在一些具有共同思想和价值观念而处境又相同的人中间产生的某些思想、观念或者是行为准则。这些人力图通过相互支持、相互保护以及相互满足自身的其他各种需求,来寻找另外一种不同于社会主流文化(为统治阶级认可及维护的道德、法律等一系列文化)的价值观。犯罪亚文化对犯罪是持接受甚至是赞赏的态度,所以它通常具有反社会的意识。一经形成,它既可通行于犯罪集团内部,成为其主导思想,为团伙成员的犯罪心理起"合理化支撑的作用。不仅如此,它还可独立流行于社会大众,对社会主导文化起反向消解作用,对某些与主流文化有对立情绪的人产生负面诱导,为其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心理上的支撑。如有的侵犯财产类犯罪分子,就把自己的盗窃、抢劫等侵犯他人合法财产的犯罪行为标榜为"劫富济贫"。犯罪亚文化的本质与社会的主流文化相背离,是一种容易引导人们走向社会的对立面的观念意识。青少年由于认知和控制能力的限制,加上犯罪亚文化对个体的感染力强,很容易受到流行于社会的犯罪亚文化的影响,产生违法犯罪心理。如在一些青少年之间流行的哥们义气,它就容易诱使青少年无原则的包庇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容易诱使青少年之间为了相互帮助而去干法犯罪的事情。


青少年心理上的从众。 从众,就是群体中的个体,因受他人和群体的"压力",作出附和群体规范和他人意志的行为。 社会心理学将具有相同的性格、经历、习惯的人经常在一起交流所结成的生活圈子,称为群体。人们总是生活在团队中的,除了家庭、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处所这样固定的社会组织外,人们还会选择一些与自己年龄、兴趣、生活、职业、经历或者其它状况相同或相近的人"结成"一个生活圈子,经常参与其中的活动。特别是青少年,虽然还未离开家庭独立生活,由于青春期的逆反心理,使得他们在行为上常与父母产生冲突,更需要去寻求适合他们自己特性的生活圈。如现在的"留守儿童群体","单亲家庭儿童群体"就是比较典型的青少年生活圈。而作为群体,不论是正式的,非正式的,甚至是所谓的"乌合之众",无形中都会形成他们自己的 "集体观念"、"精神",并以这些观念、精神来规范、来统一群体的行为。因为群体成员具有同样的背景,群体"观念"、"精神",对群体内的个体会产生一种心理上的强制作用。孩子或者是追求时髦,或者是服从于群体的压力,或者是为了在他所在的群体中获得某种物质的或精神的报酬,或着是为了避免受到群体的某种惩罚,会在心理上产生一种顺应于外界情景并追求其相符性的倾向。使即便是成人,也要受到群体的影响。在以青春期孩子为主流的青少年所组成的群体中,当某种观念"、"精神"、"规范"在群体中流行并逐渐形成该群体主流现象时,自然而然地会对群体内其他成员产生作用。在这种心理倾向的作用下,他们都会接受整个群体的影响(观念,某种不健康的信仰),随群体中的多数人所为而为。尽管这样的群体观念或精神并不直接地表现为对社会主流文化的对立,也不直接表现为对犯罪行为 的赞赏和接受,但它对青少年的影响,负面导向更甚于积极导向,自觉或不自觉地诱导青少年做出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笔者在最近所接触的一件个案中,三位刚高中毕业的农村青少年,来城里打工只有三天,一日受人邀约去帮人"收帐",到现场后发现邀人者的行为不是收帐后,因碍于邀约者的情面和义气,看到现场还有其它人一起参与,在内心不敢拒绝,违背了不抢劫他人钱财的初衷,不"自觉"地跟随邀约人一起去"收帐"。结果三人都因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而被逮捕。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很复杂,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上述现象。但是,如果从上述现象着手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其效果肯定是积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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