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88岁老人“被死亡”9年 曾分管户籍工作

浪里飞歌 2017-2-23 2701


冯维涛居住地村委会开具的冯维涛“健在证明”。本版图片/受访者供图


管了很多年户籍工作,88岁的离休干部冯维涛发现,自己的户籍被“弄丢了”。
  今年2月8日,因为补办身份证件,冯维涛和家人来到户籍所在地,江苏沭阳县公安局颜集派出所。经办的工作人员告诉他,户籍资料显示,冯维涛已于2008年7月份死亡,其户籍于2010年被注销。随后,冯家人通过其他途径查询,同样被告知,在公安系统的户籍资料中,冯维涛已经“死亡”近9年。
  令冯维涛及家人不解的是,此前,他们从未收到过户籍注销的通知,而9年间,沭阳县老干部局正常向其发放月均7000元的离休工资。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沭阳县多位警界人士表示,初判事发原因为民警“失误”,目前沭阳警方已经就此事展开调查,并将同步进行问责。
  家属称老人曾分管过户籍工作
  在沭阳县老干部局的离休干部名单中,88岁的冯维涛赫然在列。
  冯维涛的小儿子冯伯花告诉记者,1940年,11岁的冯维涛与自己的老师一道,在沭阳县境内协助抗日力量的工作,1946年正式参军。新中国国成立后,冯维涛先后在公安、供销等系统担任领导职务,分管过多年户籍工作。
  1982年,参加工作36年的冯维涛正式退休,并开始享受离休干部待遇。此后,沭阳县老干部局每年都会向其发放工资。最近两年,这一数字已经涨至每月7000元。
  今年2月8日,因为要补办身份证,家住沭阳县颜集镇虞北村草庄组的冯维涛在家人陪同下,来到颜集派出所。负责此项工作的一名刘姓干事告诉他们,系统显示,冯维涛已于2008年7月份“去世”,户籍信息于2010年被注销。
  第二天,冯伯花等人来到沭阳县城,通过沭阳县政务中心的系统进行查询,同样显示,冯维涛已经“死亡”将近9年。
  冯伯花称,年事已高的冯维涛一下子“很受打击”,连续几天失眠。在多方追问事发原因后,冯维涛及家人始终未能获得警方回复。
  发放退休金和户籍信息无关
  冯伯花不解的是,既然户籍信息已被注销,多年来,冯维涛的离休工资始终还是正常发放,且医保报销也没有受到影响。对此,沭阳县老干部局负责工资发放的会计尤静向新京报记者透露,老干部局每年都会核对离休干部的名单,对其中已经去世者,将停止发工资。在操作上,通常采用走访的形式,要求“见到人”。
  尤静称,老干部局对冯维涛的最近一次核查,是在2016年7月份。此外,2017年春节,还有专人对其发放了慰问品。“见到他本人和家人,我们认为继续发放工资没有问题。”尤静表示,是否发放工资,与户籍信息无关。
  记者获得的一份由颜集镇虞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显示,今年2月9日,村委会向派出所证实,冯维涛“本人健在”。在这份证明中,附有虞北村党支部书记冯刚的签字,及“情况属实”的批示。
  在证明自己“没死”后,颜集镇派出所恢复了冯维涛的户籍。记者多次联系经办此事的一名刘姓干事,对方坚称“已解决”,并拒绝透露其他信息。
  多名宿迁及沭阳警界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事发后,当地警方即介入调查,初判因当班民警“失误”。目前,尚未得出具体结论,但“追责与调查在同步进行。”
  追问
  户籍注销为何未通知家属?
  律师称此类信息审核严格,家属申请,公安部门需审查复核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根据现行的公安户籍信息注销方面的规定,因死亡原因办理户口注销,其情形包括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如被害、意外事故死亡等)和依法宣告死亡三种。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具体操作上,办理死亡登记和户口注销,需要户主、亲属、抚养人等携带申报申请表,以及公民死亡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到户口登记机关窗口申请,窗口受理后,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审查无误后办理注销。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在此过程中,民警会进行材料审查,合格后录入被注销人员的信息:如对户内信息有变动的,则进行收缴原户口簿,打印变动后的户口簿内页,并在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注销印章。
  南京一名社区户籍民警告诉新京报记者,从操作章程上来说,家属未申请,无相应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要注销尚在人世者的户籍信息,“可能性不大”。上述民警推测,极有可能的情况是,辖区内有死者姓名与冯维涛近似,在登记注销时,产生了误操作。
  涉事户籍人员如何担责?
  律师称或涉嫌刑责,可申请国家赔偿
  今年2月13日,家人以冯维涛名义,向沭阳县公安局纪委递交了申请材料,要求对方核查此事,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理。新京报记者看到,材料中称,“被死亡”一事,影响了冯维涛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剥夺其“人身权利和生存权利。”
  冯伯花称,家人目前的诉求是,查出涉事户籍工作人员,并对其进行追责。
  在韩骁看来,当事民警的责任认定,应从审查和录入信息两个阶段入手。而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表示,此案涉及内部和外部两方面问题。从内部来说,需确认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工作疏漏,如果有,则要接受处分。从外部来说,则涉及对冯维涛的赔偿问题。
  王优银表示,根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错且导致不良后果”,应依法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失职、渎职责任,而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办理相应业务,构成犯罪的,应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类事件如果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名誉伤害,公安机关应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恢复名誉等。”

最新回复 (2)
全部楼主
  • 教师警察 2017-2-23
    2
    等着公布调查结果吧,推测当初办理户籍更改信息的民警得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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