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前受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甲某为一商场业委会负责人,该商场由30户门面组成,为统一承包出租,多数业主决定商场整体装修,但业主乙某要自己经营不同意统一出租,业委会决定强拆乙某的门面,由业委会主任甲某出面找装修公司强拆乙某的门面,乙某报警。
公安机关接案后受理并立刑事案件侦查。乙某单方所述损毁财物逐一登记,经价格鉴定意见财产恢复价为七千多元。事后乙某对价格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同意并约甲乙双方、有资质的鉴定中心一起到现场重新确定损毁财物,甲乙双方对损毁的财物有不同表述不能统一意见。
求助:
一、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毁坏的标的物不能统一意见,鉴定结论可以当证据使用吗?
二、故意毁坏财物案如果对鉴定结论双方不能认定,可以撤销刑事案件转行政案件对甲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吗?(如果可以,对甲某进行治安处罚,民事赔偿部分告知向法院起诉)
(注:头痛的是乙方坚决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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