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南京宝马案肇事司法鉴定过程应公开

冷若冰 2015-9-8 1778

再专业的知识判断,都需要直面公众基于常识的疑虑,也离不开开放化的程序设计和当事人监督

一波三折的南京宝马肇事案又有新进展。南京市交管局日前发布最新消息,称肇事司机王季进经权威机构鉴定,其在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对此律师表示,今后在法院进行量刑时,很有可能参照这一鉴定结论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一极端交通肇事事故发生后,引起了大众舆论的广泛关注。从肇事者是否酒驾、毒驾,到是不是替人“顶包”,警方执法经历过山车般的“质疑—释惑”过程,但效果似乎并不是很好。尤其是警方一开始称“车速确实要比身边车辆快一些,但并没有出现狂奔的现象”,而随后鉴定出的肇事车时速达195.2公里。有此背景,该案的执法进程应当更加开放透明、精耕细作,以提前防范可能发生的质疑。

遗憾的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司法鉴定,对此的回应不够有力。鉴定的详细依据是什么?如何证明作案时正好处于发病状态?司机王某家庭背景对鉴定结论有无影响?受害人家属提出,“鉴定书上关于作案时的精神状态是如何鉴定出来的”?这些疑问说到底,都是担心“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会成为一种人为减罪的“神器”。

不可否认,警方无论是委托医疗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还是只向被害人家属通报鉴定意见结果,都是严格遵照了法律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自然消除公众疑问。

本案中,王季进被抓后的异常表现,究竟是平时就存在精神疾病,还是经历交通事故后受到精神刺激?目击者称其开车前曾情绪异常、不断讲“烦死了”,这是否构成精神障碍疾病的充分必要证据?现代社会人的压力都很大,“路怒症”现象更是普遍,如何区分正常的心理压力与精神障碍的界限?这些悬置在普通人心中的疑问,需要专业知识权威的开放式回应。虽然法律没有要求执法部门告知当事人鉴定过程,但对于已经产生公信力危机的影响性案件,公开鉴定生成结果的检验过程,尤其是检验方法、鉴定标准和规范等重要环节,恰是回应质疑、消除猜忌的最佳方式。

司法鉴定有其专业判断逻辑,但并不意味着其过程就可以封闭化。再专业的知识判断,都需要直面公众基于常识的疑虑,也离不开开放化的程序设计和当事人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意味着其并非最终司法认定的证据,要增强其证明的效力,就需要强化鉴定过程的正当性。

专业化时代,知识也是一种权力,尤其是当执法需要借助知识权威时,更需要对知识权力本身进行规范、约束和监督。无论是精神病鉴定还是司法过程本身,都是专业知识判断,都需要遵从公开透明的程序法则,如果一味以专业知识权威自居,拒绝向公众开放,那么再客观公正的结论都可能遭遇被质疑的结果。在南京宝马案中,舆论一路盯住不放,并对鉴定意见提出疑问,无非是担心暗箱操作,会损害社会公正的底线,蚕食司法正义的基石。

因此,面对质疑,刑事执法不能放弃说理,专业知识判断亦不能放弃说理。化解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焦虑,增进当事方对司法结果的信任,传递司法公正的品格,都需要刑事执法机关在各个环节不断完善,恪守程序正义,以更加中立、更加透明、更加开放的程序推演,展现执法的无偏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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