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患方陈述书

南山夜话 2015-5-3 2937

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患方陈述书 (共4页)
尊敬的各位医学专家:
患者:赵××,女,汉族,56岁,徐州发明协会理事,身份证号码:32××××47 ,住址:徐州市××××5巷5号,电话:131××××××92。
代理人刘汉民是患者的丈夫,徐州发明协会会员,科技工作者,受爱人委托,全权特
别代理本案医患司法鉴定与诉讼程序。
医疗机构:徐州市仁慈创伤外科医院,就诊科室:骨科。
2012年5月8日,患者被电动自行车撞击从自行车上坠地受伤入徐州仁慈医院救治,此后,患者的恶梦开始了。
本案交通肇事人负全责的责任已有定论,本案原来与仁慈医院没有半点关系,但是,在患者住院的翌日晨9时许,蒋守海医生当着肇事人的面说:“患者的腰5椎是陈旧伤,与交通肇事无关”,肇事人听后释然地说:“现在我就放心了”,(当时,我儿子的同学在场,可做证人),当时,我曾与医方负责人陈主任交涉此事而无果;故此,患者没能追究交通肇事人相关腰5椎伤害的责任,并且,患者住院期间发生了诸多医疗损害,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了,为进一步认定事实,明确各方的责任,依据损害发生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陈述意见。
一、患者腰5椎是新鲜骨折?还是陈旧性骨折?:
1、蒋守海医生说:“患者L5双侧椎弓峡部裂伴L5l o滑脱是陈旧伤,与车祸无关,不需要手术治疗”,而没给患者的腰5椎伤情进行手术内固定救治,医方不救治患者有悖国家相关法规。
2015年3月18日法庭、质证笔录中、记载有仁慈医院支部书记董金领的自认、摘要:“(我院)诊断第二项是腰5椎轻度滑脱并伴有骨裂,是陈旧性的;”。
医方不履行治病救人的职责,越俎代庖,充当司法鉴定机构有悖国家法律法规。
2、退一步说,即使患者的腰5椎是陈旧伤,医方也应该履行职责积极救治,医方没给患者腰5椎的伤情进行手术内固定救治,导致现在患者腰5椎 ll o滑脱而病情恶化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证据5:徐医附院MR影像报告,徐州市中心医院CT报告)
3、患者退休前是徐州煤机厂电器电工,徐州市发明协会的理事,不从事体力劳动,身体健康。车祸发生的6个月之前,患者在江苏大学附属徐州医院做过体检,体检报告第四页的倒数第6行记载有患者的“脊柱”正常。(证据7:体检报告的封面与第四页)
4、耻骨是骨盆的一部分,腰5椎与骶骨链接盆骨,附图说明,附图是腰5椎、骶骨与盆骨的示意图;(附图、附后)
下面结合附图作进一步说明:
图1中:1是骶骨,2是腰5椎,3是骨盆,4是右侧耻骨下支,5是车祸撞击骨头脱落的部
位;其中,右侧耻骨下支4的一侧,被电动自行车撞击掉落一块骨头的部位5,可见其撞击力度是极为剧烈的,这就是造成2腰5椎“间接暴力损伤”的根本原因。
5、五年制临床医学本科 骨科学教学大纲有如下记载:
(1)脊柱骨折的原因:
暴力是引起脊柱骨折的主要原因。
(2)骨折成因:
① 直接暴力骨折发生在暴力直接作用的部位,多为开放性骨折,软组织损伤常较重。
② 间接暴力骨折距暴力接触点较远。多为闭合性骨折,软组织损伤较轻。
据此说明,患者“右侧耻骨下支粉碎性骨折”部位是电动车直接暴力接触点,因而形成(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所以该部位软组织的损伤较为明显;而患者腰5椎是间接暴力的损伤部位,距暴力接触点较远因而软组织损伤较轻。
6、患者腰5椎损伤部位,为什么“信号未见明显异常”?
① 证据10:仁慈医院腰椎平扫CT报告、摘要:“L5双侧椎弓峽部断裂,L5椎体向前1度移位,椎体及横突未见明显异常”。
② 证据11:解放军九十七医院核磁共振报告、摘要:“L5椎体向前方滑脱,腰5两侧椎弓峽部局部骨皮质不连续。诸腰椎椎体形态及信号未见明显异常,”。
③ 上述CT与核磁共振报告对L5椎断裂的提示,是一致的。
④ 上述CT与核磁共振报告对“信号未见明显异常”的提示,也是一致的。
⑤ “信号未见明显异常”,不是说 “没有异常”, 而是说明“信号有不明显的异常”,这与“骨折成因”是吻合的。
事实说明,患者L5椎是间接暴力造成的新鲜骨折。
二、是粉碎性骨折?还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1、证据2:仁慈医院出院记录、摘要:“患者赵继婷, 因车祸外阴部出血6小时入院,下方可见一约米粒大小的洞口,流血,右侧耻骨下支粉碎性骨折,”。
2、上述“约米粒大小的洞口”,应该是“右侧耻骨下支粉碎性骨折”的开放性创口。骨科学教学大纲记载、趾骨骨折定义:多因直接暴力如重物打击引起,多为粉碎性骨折,常有皮肤及趾甲损伤,开放骨折多见;”。
据此,患者的伤情,应该是“右侧耻骨下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医方诊断为“右侧耻骨下支粉碎性骨折”与患者的真实伤情不符,这是明显的误诊误治。
三、误诊误治导致患者十级残
骨科学教学大纲记载、“开放性骨折的处理”:“原则是:及时正确处理伤口,尽可能防止感染,力争将开放性骨折转化为闭合性骨折。
1、证据2:仁慈医院出院记录、摘要:“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医嘱给予防感染、活血、接骨、止痛等治疗”;
患者下体开放性的“约米粒大小的洞口”正在流血,每天要用1大卷卫生纸吸血,院方却在“活血”诊疗,活血、加快加大了患者的出血量,是在给患者放血;医方的误诊、误治极大地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证据2:仁慈医院出院记录)
2、证据8:仁慈医院X光报告、摘要:“右侧耻骨下支骨折,断端错位,见骨片分离”;
由于,医方没对患者“断端错位”的骨折伤情,行复位、固定救治,导致患者现在“右侧耻骨下支粉碎性骨折”部位畸形愈合而被鉴定为十级残疾;医方的误诊、误治存在因果关系。(证据8:仁慈医院X光报告。证据2:仁慈医院出院记录。证据9:徐医司鉴所[2013] 临鉴字第559号鉴定书。)
四、误诊误治害人伤人
1、证据2:仁慈医院出院记录、摘要:“患者出现子宫出血症状,行盆腔及子宫附件彩超提示‘多发性子宫肌瘤’,出院时患者诉腰背痛,阴道间隙有出血,”。
2、证据8:仁慈医院X光报告(2012年5月8日)、摘要:“子宫形态饱满,体积增大,内见液体密度影”。
报告中“子宫内见液体密度影”,应该是子宫内有血液,患者2012年5月8日入院,约第7天许,其“米粒大小的洞口”愈合而不再出血,可是,患者的下体依然流血不止,患者问夏建军医生这是为什么?夏医生说:“我不清楚”,夏检查后说:“是子宫在流血”,患者又问这是为什么?夏依然说:“我不清楚”,夏接着说:“我院与市立一院有业务联系,可聘请一院的妇科专家前来会诊,患者需支付专家会诊费”,患者当即同意。
3、迟迟不见一院的妇科专家到来,从2012年5月8日入院到5月24日患者连续16天出血不止,医方只知道“活血、接骨”; 5月24日晨8时许,在患者的一再追问下,夏医生说:“患者有多发性子宫肌瘤,出血是正常的”,为此,患者坚决要求立即出院,中午办完出院手续,立马前往徐医附院求医,经过一下午的检查与救治,像遇见了神仙一样,当晚就控制住了子宫出血的病情,并且,徐医附院的检查提示“患者没有多发性子宫肌瘤”。医方的误诊误治,导致患者连续16天子宫出血而身体健康受到伤害,存在因果关系,(证据2:仁慈医院出院记录。证据4:二院彩超报告单、病理检查报告单。证据13:二院病例。)
4、2015年3月18日法庭、质证笔录中、记载有医方书记董金领的自认、摘要:“患者住院第13天发现原告(患者)阴道出血,结合彩超检查提示阴道出血可能与多发性子宫肌瘤有关,由于我院没有妇产科医生,向原告提出请院外会诊,原告拒绝”。
几个问题:
① 患者下体“米粒大小的洞口”是第几天愈合的?
② 住院第7天许,“米粒大小的洞口”愈合以后,患者的下体依然出血不止,试问:医方没有发现患者的阴道在出血吗?住院的第13天之前医方不查房吗?
③ 医方没有妇产科医生,为啥第13天之前不告知患者“请院外会诊”呢?
综上:患者住院的16天是遭遇误诊误治的恶梦,医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严重结果,根据《侵权责任法》与相关法规,应承担诊疗过错责任。
“不当得利不可取,损害赔偿要维权”,交通事故的肇事人固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由于医方医疗损害造成和扩大的损害,则应该由医方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尊敬的各位专家,医学是神圣、严谨的科学,公平正义是每个人的责任,为维系公平正义,为还患者以公道,恳请各位专家明察秋毫,全面准确的了解、分析交通事故损害的事实,以及医疗损害的事实,并作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意见。
患者:赵××
代理人、陈述人:刘汉民
201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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