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察接受“有偿异性陪侍” 网友:是否等同于嫖娼

好警察 2015-4-24 2870

2015年04月24日 01:56
来源:京华时报
[p=24, null, left]原标题:干警接受“有偿异性陪侍”网民发问是否等同于嫖娼[/p][p=24, null, left]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4月22日对各地法院查处的6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进行通报。其中,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院三名干警接受宴请,餐后又应邀到当地某歌厅娱乐并接受了有偿异性陪侍受到处分。有网民认为“有偿异性陪侍的说法过于文艺,其实质就是嫖娼。”为此,记者采访了法律界人士对网民的疑问进行了解释。[/p][p=24, null, left]顶风违纪找有偿陪侍[/p][p=24, null, left]浙江省纪委透露,此起典型案件在去年10月份已作为违反八项规定的典型案件通过媒体公布。[/p][p=24, null, left]据查,2014年9月24日晚上,舟山市普陀区人大法工委主任高维跃,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赵智广,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保障中心主任张超洋,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施忠平等4人在舟山市普陀区某酒店接受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某某、浙江昌屹工程建设公司朱家尖分公司经理田某某的宴请。宴请结束后,高维跃等4人又接受郭某某、田某某的安排,到附近某歌厅进行唱歌、喝酒等娱乐活动,并接受有偿陪侍。宴请及娱乐活动共消费人民币7200元,由郭某某、田某某支付。[/p][p=24, null, left]通报认为高维跃等4名党员干部违规违纪接受宴请并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接受有偿陪侍,性质十分严重,影响十分恶劣。一是从时间上说,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已近两年,高维跃等党员干部仍然对纪律规定置若罔闻、熟视无睹,不收敛、不收手,是典型的顶风违纪。二是从身份上说,4人均为从事法律工作的党员干部,本应带头遵守法律纪律,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却明知故犯、我行我素,影响恶劣。三是从性质上说,高维跃等人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省委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参与“酒局”“牌局”等作风建设的相关规定,且赵智广等3人身为法院工作人员,接受律师安排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也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严重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p][p=24, null, left]律师认为应属“三陪”[/p][p=24, null, left]针对网友质疑“有偿异性陪侍”是“嫖娼”,记者采访了法律界人士。他们认为这是两个概念,前者属于违反党纪,后者属于违法。[/p][p=24, null, left]浙江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学林说:“从现实生活来看,娱乐场所有偿异性陪侍,目前仍有存在,也就是俗称所谓的‘三陪’,陪唱、陪跳、陪喝酒,客人提供一定的小费。从法律角度来说,客人如果不是党政公务人员,从道德上可以谴责,但不属于违法行为;而一旦发生性交易,那么就是嫖娼,需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中央八项规定之后,已经明确公职人员不能进行这样的娱乐活动,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这样的规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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