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发文要求:领导干预造成冤假错案追刑责

好警察 2015-3-31 1019

[p=24, null, left]原标题:领导干预造成冤假错案追刑责[/p][p=24, null, left]《规定》明确司法人员要全程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令这些违法干预有据可查。同时,建立每个季度的报送制度,使通报成为常态。而那些违法干预司法的领导干部,将会受到党纪、政纪、军纪等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京华时报记者杨凤临新华社[/p][p=24, null, left]□举措[/p][p=24, null, left]1记录[/p][p=24, null, left]司法人员需全程记录[/p][p=24, null, left]《规定》提出,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p][p=24, null, left]同时,为了防止司法人员不如实记录,《规定》指出,如果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将被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还会追究主管领导责任。[/p][p=24, null, left]此外,为了给司法人员的记录行为提供保障,《规定》还特别指出,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p][p=24, null, left]>>解读[/p][p=24, null, left]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凡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不管什么形式,都应当如实记录,随案入卷。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是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选择性记录,二是在案件出现问题时,可以倒查责任。[/p][p=24, null, left]蒋惠岭说,为了保证司法人员能够如实记录每一次受到的干预,规定作出了比较完善的制度设计,也对司法人员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首先是保护如实记录的司法人员,第二是严肃处理不如实记录的人员,从而增强司法队伍本身的法治意识。[/p][p=24, null, left]2通报[/p][p=24, null, left]干预司法会影响仕途[/p][p=24, null, left]《规定》指出,司法机关应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还可以向社会公开。此外,党委政法委在研究相关情况后,还要报告当地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p][p=24, null, left]此外,干预司法将成为政绩考核项目,会被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依据。[/p][p=24, null, left]>>解读[/p][p=24, null, left]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的用意就在于方便这些部门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考察。[/p][p=24, null, left]蒋惠岭认为,干扰司法行为将对官员的“仕途”造成影响,必将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行为起到有力的制约作用。用一句话说,干扰司法不仅影响升迁,连“官帽子”都可能不保。[/p][p=24, null, left]3追责[/p][p=24, null, left]明确两种情形要追责[/p][p=24, null, left]关于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了两种情形。一是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办案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将给予党纪、政纪、军纪等处分,造成冤假错案[/p][p=24, null, left]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领导干部对于如实记录的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军纪等处分,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p][p=24, null, left]>>解读[/p][p=24, null, left]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负责人表示,责任追究是对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的一种惩处,这也是告诉广大领导干部不要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职责处理案件,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p][p=24, null, left]领导干部都是怎样插手办案的?[/p][p=24, null, left]□追问[/p][p=24, null, left]递条子、打电话最为常见[/p][p=24, null, left]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告诉记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办案人员施加压力,通过递条子、打电话、发邮件、发短信等形式,影响检察官、法院等办案人员的决策,这种情况也是最常出现的。二是领导干部变相给予利益,或进行许诺,对办案人员进行收买。三是通过个人的感情、私交,对办案人员进行影响。他说,“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有思维定式。‘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有理没理都希望先托关系,否则就担心吃亏。”[/p][p=24, null, left]庄德水表示,在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情况,最主要的可能出现在法官的审理、审判环节,因为法官对最终量刑有裁定权,领导干[/p][p=24, null, left]部可能干预该环节,影响最终的判决及量刑。其次是取证和调查环节,这个环节如果受到影响,可能会使证据不全面、调查不深入,甚至出现作伪证等情况。[/p][p=24, null, left]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熊秋红认为,即使案件办理结束,在执行环节中如减刑假释等过程也可能存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活动。[/p][p=24, null, left]干预司法行为已由明转暗一线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有的案件到法院后,一些领导或“关系户”打招呼、递条子甚至批示,由此衍生的各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甚至冤假错案,让他们既痛恨又无可奈何。[/p][p=24, null, left]东部某发达地区一位基层法院院长告诉记者,个别领导干部“打招呼”干预司法,近年来经历了由明转暗的过程,日趋隐蔽化。他说,“以前,有的领导直接打电话‘指示’案子应该怎么判,现在没人敢这么‘赤裸裸’地,但干预法院判案的‘手’并没有闲着,只不过更讲‘艺术’”。[/p][p=24, null, left]“个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惯常的做法就是批条子、打招呼,有的是让下属去办,有的让自己的‘关系户’写一个‘情况反映’,自己再在上面作批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宇说,如何“批示”一般都有讲究,有的写“请依法酌情办理”,有的写“依法办理后将结果报我”,虽然不明说,但意思全在这几个字里面。[/p][p=24, null, left]如何保证记录的完整和真实?[/p][p=24, null, left]有些司法人员称不敢记录[/p][p=24, null, left]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改革举措之一即是建立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工作机制。[/p][p=24, null, left]据了解,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之前,一些地方基层法院、检察院已经开始有关干预司法留痕方面的探索。相关举措虽然在遏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p][p=24, null, left]当时曾供职于北京一家基层检察院、现就职于律所的小王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留痕是好事,但真有人给院长、检察长打招呼,(具体办案人员)谁真敢给领导‘记一笔’?晋升、提拔可全在人家手上啊!”北方地区一位不愿具名的法院院长直言不讳地表示,全程留痕说来容易,操作层面很难,“关键是很难操作和监督”。[/p][p=24, null, left]应让晋升不再听命于领导[/p][p=24, null, left]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认为,要想确保记录的完整真实,首先纪检部门应该加强对记录的审查、甄别工作,对于发现未如实记录的情况,要依照《规定》严肃处理。[/p][p=24, null, left]其次,杨伟东认为,要完善检察官、法官的遴选机制、提拔任用机制以及评价机制,充分发挥遴选委员会的作用,保证遴选的公正性、公开性、透明性,让真正有能力、素养高的人成为检察官、法官,对他们的任用、评价、晋升不简单地听命于上级领导,而是根据更客观的评价程序。这样就能减少领导干部等外部因素对检察官、法官工作的影响,才能够使他们拥有良好宽松的环境,让他们敢于公正判案,如实、客观、全面记录。[/p][p=24, null, left]领导对记录“不认账”怎么办?[/p][p=24, null, left]记录时可以配合录音录像[/p][p=24, null, left]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越来越隐蔽,建立全面记录制度以后,领导干部的干预行为可能会变得更隐蔽。“据说个别领导干部,会私下把司法人员和想帮助的当事人叫在一起吃饭,吃饭时给予一定暗示,那么司法人员该如何记录呢?如果记录了领导予以否认呢?”[/p][p=24, null, left]因此,庄德水期待相关部门对该《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比如,给出明确的行为界限标准,指出什么情况可以界定为领导干部是干涉办案,什么情况是说情,使法官、检察官在执行《规定》的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标准可依。[/p][p=24, null, left]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也表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会越来越隐蔽,“不管如何,司法人员都应如实记录,我认为在记录的同时,也应该重视录音等各项证据的搜集,让被记录的领导干部无法否认”。[/p][p=24, null, left]杨伟东还认为,对于司法人员不如实记录的,同时又不能提交证据证明有领导干部干预的情况,就应该由司法人员自己对案件负责。这样可以提高司法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促使他们真实完整记录领导干部的干预情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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