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一木林 于 2012-9-13 23:59 编辑 让警察远离非警务活动
公安队伍是维持社会治安的主体力量,是一方百姓的保护神。
公安部曾三令五申,严禁派出所违反规定从事征粮讨款、计划生育等非警务活动。对超越法定职责以外的任何指令,民警一律不得执行。不论是谁违反这条禁令,都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后果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然而,目前的警务现状不能让人满意,在一些地区,警察从事非警务活动的行为还难以杜绝。
有困难找警察 初衷不应滥用
大量的非警务活动困扰着“110”。一位女士拨打“110”称她家里发现了老鼠,求民警赶紧过去帮她捉老鼠;一醉汉半夜给“110”打电话称媳妇不给开门。更有甚者,有一些为人父母者“教育”孩子,如果放学不愿挤公交车回家,就打“110”谎称自己迷路,坐警车回家。
“有困难找警察”,“110”的设立初衷主要是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现行违法犯罪活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同时为群众提供快捷、有效的“急、难、险”综合服务。
然而令公安机关始料不及的是,良好的初衷被公众滥用了,2/3的非警务活动已经耗去了民警太多的时间和精力。
仔细分析,其实有些问题确是制度缺陷所致。一是负有社会管理职能的一些部门晚上无人值班,群众遇到险情、需要援助或者要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时就只好打“110”求救。二是有些事到底归哪个部门管不清楚,很容易发生互相推诿、扯皮的问题。三是社会联动还存在一些“瓶颈”,也就是经费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轨过程中,政府能为社会和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能力还是比较薄弱的。在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过程中,从制度改革着手,减少那些不解决实际问题的口号,多想些办法多办点实事。这样,“110”的无奈也许会逐渐消除,公民才能从中得到更多的高质量的服务。
公安部门的一项统计表明,在全国“110”报警服务台接到的电话中,属求助性质的非警务报警大约占六七成,而在北京,这个数字高达九成。在北京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每年近200万件的报警电话中,只有10%属于警情报警。过多的话务量已使有些地方的“110”报警电话常常发生排队等候的现象,由此影响到原本“耳聪目明”的“110”良好的应急能力,后果堪忧。
为了给“110”“解围”,改变“110”日复一日的负重状态,公安部近日制定印发了《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这是自1996年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开展110接处警工作以来,公安部制定的第一个规范“110”接处警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接处警工作的工作原则、工作要求、接处警范围、受理程序等方面都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种了别人的地 荒了自己的田
新疆某县在调整产业结构时,为退耕还林,逐步将农业县变为半农半牧县,县政府计划两年内实现养奶牛9000头的指标,要求各部门都要养奶牛,并下达了指标,按期兑现。其中,给县公安局下达了养40头牛的任务,局长、政委各10头,局里20头。
这种“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荒唐事,实在让人难以理解。像新疆某县让民警养奶牛的事,虽属个别,但这种现象在全国其他一些地方程度不同地存在着。
前两年,山西新绛县不顾当地的实际情况,为了大规模建设科技示范园区,由县政法委牵头,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联合加盟,在民警意见纷纷的情况下,筹资13万元,用股份制形式建起了“北方花卉示范园”。由于技术不过关,民警集资种的大棚蔬菜,一个个无籽西瓜长得像西葫芦,一刀切下去,找不到一口能吃的红瓤子。
还有一类“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现象。即有的警察擅自进入企事业单位插手行政事务,有的直接帮助单位或私人催款逼债,有的随便搅入邻里地界纠纷,有的强制干预家庭亲朋矛盾纠葛……警察参与非警务活动大多有“缘”有“故”,要么是经济利益的驱使,要么是人情关系的驱使,把国家的警力当成私人交往借用的工具。
面对越权指令 有权拒绝执行
海南省琼海市公安局曾发生过这样两件事:万泉镇公安派出所所长因听从乡镇政府负责人的指派,在公路上设卡收税,群众反应强烈,琼海市公安局以超越职权范围、违法行使职责为由,撤销了其所长职务;几乎与此同时,琼海市另一派出所所长依法拒绝了乡镇领导指派的收税任务,乡镇政府以所长与乡镇政府关系不协调为由,要求市公安局更换所长。
警察处于两难境地:听从当地政府指派,不按法律规定的职权履行职责,要受法律追究;而依法行使职权,不按当地政府的指派,又会受到政府非议。
各地警方从事非警务活动,不仅分散了有限的警力,严重妨碍警务工作的开展,而且有损警民关系,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声誉,甚至导致人民警察因执行违法的指令造成严重后果而受到法律追究。
要减少和避免这种局面的发生,人民警察必须充分运用人民警察法来保护自己。人民警察法明文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对于哪些属于警务,哪些不属于警务行为的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熊一新主任说,警察超出法律规定所从事的活动应该说是非警务行为。人民警察法对警察权限和职责在法律上已有界定。警察有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等职权。但是,为人民做好事这种非警务活动是应该提倡的。
好钢用在刀刃上
荣处仁
近年来,由于社会生活中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类矛盾时有发生,不少地方政府把公安机关看成是某一政策措施或工作贯彻落实的有力保障,认为只要公安机关一出马,一切问题都能“摆平”,因此动辄要求公安机关出面。有的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为了维护与地方的关系,不顾上级“三令五申”,参与清缴税款、农田基本建设、计划生育等诸如此类的非警务活动。这不仅牵扯了本来就十分紧张的警力,而且极易造成警民关系的对立,使民警正常的警务工作得不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甚至出现暴力抗法的恶性事件发生。
警察拥有特殊的权力往往被其他方面“借用”,用于非警务活动。权力的滥用,反过来也会助长警察的特权思想,对如何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缺乏清醒的认识。
曾几何时,“借用”民警参与“执法”成了一些职能部门工作方法的首选。在这一问题上,出不出警,对基层民警来说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一方面,“有求必应”本是警察的分内职责,再说同样作为政府的相关组成机构,共同处置一些事务看似也在情理之中。另一方面,师出无名,随意出警,又有滥用警力之嫌。
常听到一些公安机关抱怨自己经费紧张、人手缺乏,这是事实。但也不能不承认,经费紧张和人员缺乏的原因之一,还因为过多的非警务活动耗损了财力、牵扯了精力,使得有限的财力和精力没能用在最该用的地方。
福建福州市公安局于2002年11月22日正式出台《为基层派出所民警减负规定》。《规定》严禁基层民警参与非警务活动。减负的内容包括:严禁派出所违反规定参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征粮讨款、计划生育、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不得参与向农民强制性摊派、集资以及收取各种预付款活动,不得派民警参加任何部门自定项目、自立标准的强制性收费、罚款活动。
有社会学家分析说,让警力从非警务行为中淡化出来,其意义在于对依法行政的落实和对公民权利的解放。过去各地随意动用专政手段、动用警力执行各项“任务”。这种对政法机关的过度依赖,对警力的滥用是人治社会遗留下来的基本思维特征和社会行为方式,是对社会良好法治环境的恶劣破坏,对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构成极大威胁和挑战。
(本文作者毛磊系人民日报国内政治部法制组组长)
声明:
遵循 CC 4.0 BY-SA 版权协议,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